著作權作為壹種知識產權,其內容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種。按照我國民法理論,財產權(物權)可以依法買賣,而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則不能轉讓。著作權是壹種民事權利,那麽按照上述理論,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買賣,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能轉讓。為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對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不許轉讓。
作品必定是作者用壹定方式表達其主題思想,作品是作者智慧和勞動的結晶,與作者有著天然的“血緣關系”。如果允許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勢必使作品的受眾(如讀者)誤認為作品來源於署名的非作者,這顯然是對公眾的欺騙。故我國法律不允許人身權的買賣。
買斷對象壹般是長期發展的優秀作者;當申請作品通過審核後,作者可與編輯協商簽署買斷協議;作品簽約後,簽約作品每月交稿量可由作者自己依據本身情況而定,按更新字數給錢 比如千字20這樣,作品簽約後,編輯部將負責簽約作品的發布檔期、上架銷售及相關推薦安排之後,的 這種簽約比壹般的分成簽約難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