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六個巡回法庭。第壹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市,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五省區市。第六巡回法庭設在陜西省西安市,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等五省區市有關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壹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壹)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五)刑事申訴案件;(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八)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九)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來信來訪事項由巡回法庭依法辦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壹)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