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威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範》、《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管[2005]5號)、《關於處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2018]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條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查處違規提取行為。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實行“職工本人申請、管理中心審批”的原則。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4)現有有產權的房屋加裝電梯;
(五)退休人員;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已經出境定居的;
(八)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
(九)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被封存滿半年的;
(10)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壹)法律法規或管理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繳存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二)、(三)、(四)項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有第(五)、(六)、(七)、(八)、(九)、(十)項情形的,封存職工賬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現有房屋加裝電梯;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人應為產權人或產權人配偶。
第九條全款購買自住住房,退出後同壹產權人變更婚姻關系的,配偶不能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條購買寫字樓、商業用房、商務公寓、車庫車位和裝修住房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壹條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同壹套住房內按照所購住房提取的,該套住房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除組合貸款外,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十三條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授權管理中心查詢個人信用狀況。借款人不能到場的,應提供授權公證書。
第十四條。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本市租賃住房的。
第十五條購買期房的,自預售合同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以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已辦理房屋產權證的,自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當自核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相關批準文件。
第三章申請材料的提取
第十六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本人身份證、本人I類銀行卡外,還應當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理的,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親屬關系證明。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十八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壹)全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和婚姻關系證明;
2.購買期房的,應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和全款發票原件;
3.購買現有住房或再交易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全款購房發票、原契稅完稅證明;
4.購買拍賣行的,應提供房屋拍賣確認書原件、預售合同或房產證原件、全款收據或全款購房發票;
5.在本市購買被拆遷房屋的,應當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原件、房產證原件、已購面積部分發票原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二)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建設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原建築批準文件和原建築發票;
2.自住住房裝修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舊房裝修批準文件原件、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裝修發票原件;
3.自住住房大修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風險鑒定報告原件為丙級或丁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原件和大修費用發票原件。
第十九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償還商業用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最近三個月的借款合同原件及還款明細原件(加蓋銀行印章);
2.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當委托按月還款方式從指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每月還款額直接償還貸款。
第二十條無房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和婚姻關系證明;單身的提供戶口簿原件;
2.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有效期限內的租賃合同原件和租金繳納證明原件;
3.房屋租賃合同已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提供登記證原件和有效期內的增值稅發票原件。
第二十壹條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建築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增加電梯住宅原產權證;
2.業主確認的增加電梯單元的協議原件;
3.壹年內的出資證明書原件。
第二十二條退休的,應提供原退休(離)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即可。
第二十三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原件或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原件(傷殘1-4)。
第二十四條出境定居人員應提供出境簽證原件或戶籍註銷證明原件。
第二十五條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封存24個月以上。
第二十六條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封存6個月以上。
第二十七條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已故員工的原戶籍註銷證明或死亡證明;申報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申報證明原件;
2.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
3.經公證的繼承協議、經公證的遺囑、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或者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書原件。
第四章提款額度和頻率
第二十八條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額不超過工程總造價;被拆遷房屋提取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所購面積的價格。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壹坐落的住房只能通過購建提取壹次,提取後不能通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
第三十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每年可申請提取壹次,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應還利息額(年提取額為當月還款額乘以還款月數)。提取後,同壹定位的房屋不能再通過購建提取。
第三十壹條壹次性提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含組合貸款),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提前還清貸款後壹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金額。
第三十二條職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只能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同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租賃商品房的,每人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最高年度提取金額;
(二)公共租賃住房,職工及其配偶的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數額;
(3)已辦理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
租賃商品房的,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參照本市租賃市場的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現有住宅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只能提取壹次,且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家庭實際繳存額。
第五章提取程序和審計
第三十四條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房管、民政、稅務等部門和異地公積金中心對職工購房行為和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三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五條管理中心應對下列情況提取申請進行嚴格審查:
1.全款購買異地產權的自住住房;
2.許多人頻繁地買賣同壹棟房子;
3.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 * *同購;
4.其他可疑提取情況。
第三十六條根據審核工作的需要,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補充申請材料。員工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配合相關調查核實工作。如果員工拒絕配合,管理中心有權作出不予退出的決定。
第六章責任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可以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對於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管理中心將在個人賬戶信息中標註不良信息記錄,隨個人賬戶轉移。已提取的資金,責令在10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逾期不還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報送有關部門,同時通報其所屬單位;
2.欺詐提取之日起5年內,取消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3.單位、職工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威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21、12、10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