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強大的無處不在的群體----微商,他們每天刷屏賣貨,五花八門,應有盡有。隔著個手機屏幕,我們很難分辨貨品真假,在其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難免陷入假貨的陷阱。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臺售賣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人越來越多,在微信朋友圈買東西也得再三謹慎。同樣,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假冒商標的產品,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自2015年8月起,被告人許某購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將假冒的貨物存放在本市海珠區保利花園鏡湖中街5號203、208房,雇請其嶽父被告人李某在上址打掃衛生、打包商品,後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信息,***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獲利人民幣200元。2015年8月20日,民警在上址抓獲被告人李某,並查獲各品牌手表、香水、錢包、手袋若幹。經鑒定,上述物品均為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上述被侵權商品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27995元。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許某投案自首。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決被告人許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甲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沒收查處的假冒註冊商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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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銷售金額數額較大”、“銷售金額數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誠信,朋友圈給我們提供壹個銷售的平臺,我們的客戶同時也是我們的朋友,如果為了謀取私利坑騙他人,最終坑害的將是自己。
法條法規
《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看完全文後,我們不難得知,只有合法註冊了商標,才能享受法律的保護。所以小編再次提醒各位經營者,法律無情,不管妳是生產哪種產品,不管妳提供哪種服務,不管妳采取哪種銷售形式,合法註冊商標,才是合法經營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