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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示。

微信作為壹款社交軟件,已經被大眾廣泛應用於生活、工作、宣傳、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等諸多社會領域,影響著社會大眾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由此衍生的壹系列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法律界深入研究。本文將對微信朋友圈的性質、微信朋友圈的技術措施以及限制微信朋友圈好友數量的問題能否阻礙公眾對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的統壹認識進行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觀點,正視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對知識產權法的積極影響。隨著智能手機的全面普及應用,騰訊開發的微信免費社交軟件這壹新生事物應運而生。在微信上看朋友圈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壹部分。每個人都有朋友圈,都有展示自己的舞臺。微信實際上已經從媒體發布平臺變成了社交公共網絡的集合。但法律界壹直在爭論微信不同於其他電子證據,如何采納微信證據壹直沒有停止。知識產權界也因為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發布,在法律知識和理解上存在分歧。微信證據和QQ聊天、QQ空間等電子證據的命運壹樣坎坷。壹、《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設計。專利法中的這兩個條款都是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法律的規定,但正是因為公眾知道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所以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界存在不同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申請日(有優先權的,以優先權日為準)前已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申請日之前公眾能夠知曉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之前處於公眾可以獲得的狀態,並且包含能夠使公眾從中學習到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需要說明的是,保密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法規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在社會觀念或商業習慣中被認為負有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示保密的情形。但是,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約定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泄露,使公眾知曉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構成現有技術的壹部分。;2.1.2公開方式現有技術的公開方式包括出版公開、使用公開和其他方式的公開,都沒有地域限制。。《專利審查指南》對技術內容的性質、披露實質性技術內容的人以及獲取實質性技術內容的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微信軟件自作為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社交軟件誕生以來,就被賦予了設置朋友圈好友訪問權限、朋友圈交友、限制好友數量的功能。但《專利審查指南》並未對獲得實質性技術內容的公眾進行限制,這使得知識產權界對公眾的法律理解存在差異。第二,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不同法律理解。目前,認為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而法學理論界則認為目前的互聯網技術已經具備了無限傳播微信朋友圈信息的條件,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註好友生活的空間,不是用戶進行網絡公開營銷活動的平臺,其傳播範圍僅限於微信好友。只有雙方互相認證成為好友,才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數量有上限。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數量的限制可以得出,朋友圈本質上是壹個僅限於特定人的私人社交平臺,用戶在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範圍僅限於微信好友,而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披露的內容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披露。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以開平市水口鎮歐默潔具店、鐘雲林、姜艷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案為例。2016 10 1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基於微信的誕生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點,認為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只有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且可以設置微信朋友圈的權限,但認定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然而,近日,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壹起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公開微信朋友圈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這也是高院層面對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做出的最直接、最新的觀點,是結合以往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界兩種觀點形成的第三種觀點。三、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認定的現實考量。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專利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公眾所知曉的內容,但從《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來看,完全可以認定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專利法第壹條規定,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這壹立法宗旨表明,國家對專利的立法除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外,還從國家和政府層面鼓勵人們創新,規範人們的創新行為,轉化和應用創新成果,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國家整體科技競爭力。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性,為他人提供了知曉該已知技術或已知設計的可能性,使他人在該已知技術或已知設計的基礎上,進壹步進行技術創新,做出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當然,從專利法的法律規定來看,理解為已知是以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基礎的。如果在申請日(優先權日,如果有優先權的話)之後,他人直接以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申請專利,而沒有技術或者設計上的創新,雖然由於專利法對專利審查內容和條件的限制,可以取得專利證書,但本質上不是技術或者設計上的創新。這樣的技術或設計被大眾廣泛使用,並不能激發大眾的發明創造熱情。推動科技進步。相反,專利申請前的技術或設計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被大眾傳播,使得現有技術或設計被廣泛應用,甚至形成產品或技術的同質競爭。那麽,這樣的產品、技術或者外觀設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壟斷市場的權利,專利權人的所謂合法權益就會得到保護。但從長遠來看,對體現市場經濟競爭價值、提高國家整體科技水平弊大於利,也背離了專利法調整專利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平衡、鼓勵創新、提高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只是考慮專利法的立法目的,不搞壹刀切。他們在既定的以專利申請制度為主體的框架下,衍生出專利窮竭主義、實施先用權、科研用途使用、臨時過境、行政審批用途的專利藥品或專利醫療器械豁免、贈與原則、禁止反言原則、專利技術的功能限制等法律規定,來劃定專利權帶來的市場壟斷的邊界。專利權人被警告不要站在以前的技術創新產生的發明創造的功勞簿上。公眾的技術研發、應用和再創新隨時可能消滅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發明創造,促使專利權人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實現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和公眾技術應用的動態平衡,鼓勵公眾進行技術創新,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雖然目前對於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是隨著我國互聯網應用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認識水平的提高,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的觀點將會被廣大公眾所接受,形成社會認知,甚至形成統壹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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