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要向法院報告其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的,就屬於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被執行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並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申報順序和財產為:
1、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
2、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3、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
4、投資、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財產,無正當理由拒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將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擴展資料
財產保全的條件
第壹,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諸暨市人民法院-財產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