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第1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付款。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第二十九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凍結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包括其分支機構、營業所、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關於可否請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養老金問題的批復: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查封和拍賣不動產(如房地產)
根據《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動產應當加蓋印章。不方便加蓋印章的,應當張貼公告。查封有產權證明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變更被執行人查封、扣押財產的價格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查封、扣押動產(如車輛)。
被執行人車輛查控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並采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車輛過戶、轉讓、抵押。
公安機關還將根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執勤點查扣相關車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5.禁止知識產權轉讓,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根據《執行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第51條: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有關企業應得的股息或者紅利,由有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補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
簽發搜查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
7.強迫從房子或土地上搬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由院長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被執行人強制執行。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
8.逮捕調查和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應當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詢問被拘留的人,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9.依申請強制執行對第三人的債權。
根據《執行條例》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債權的,經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方。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他人到期債權時,可以裁定凍結債權,並通知他人向申請人履行。
十代人的成就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三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以由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該人履行。
高消費令的十壹條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法釋[2015]17號)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12.受限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限制其離開內地的措施。
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等信息網上查詢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
大招13向媒體公布失信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法釋〔2013〕17號)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最高法院還發布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查詢系統”(網址:/)。
十四要建立“點對點”網絡,落實查控制度,懲戒芝麻信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監會關於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信用聯合懲戒的意見》(法〔2014〕266號)、《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範》(法〔2015〕。321號),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等金融資產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者金融網絡與111的金融機構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采取控制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將與21家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總對總”網絡查控機制,已為30多個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開通該系統。2015最高人民法院更進壹步,與芝麻信用簽署合作備忘錄,懲戒失信者。
十五個司法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大招16申請參與發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用於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17.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對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字第15號)第二條規定,有義務執行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自訴立案審理:
(壹)有義務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人身、財產權利,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訴,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