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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賣假酒犯法嗎?

適用法律條款:1。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禁止批發、零售、儲存、運輸下列商品: (壹)摻有非食用酒精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的酒類商品;(二)偽造或者篡改酒類商品的名稱、地址和生產日期的;(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四)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超過保質期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的酒類商品;(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違法商品,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3.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或者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醫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非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及其他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滿654.38+0000元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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