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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又被稱為"互聯網版權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WCT),簡稱《WIPO版權條約》,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有120多個國家代表參加的外交會議上締結的,主要為解決國際互聯網絡環境下應用數字技術而產生的版權保護新問題。截至2006年10月13日,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國家已達60個

《WIPO版權條約》由25條組成,第1-14條系實體條款,15-25條系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9條,對條約中壹些可能發生歧義的問題作進壹步解釋。《WIPO版權條約》第1條規定,該條約是《伯爾尼公約》第20條意義下的專門協定,締約各方應適用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實體條款。其中,第2條有關版權保護範圍、第4條計算機程序保護、第5條數據匯編(數據庫)的保護以及第10條有關限制與例外,基本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相壹致。《WIPO版權條約》是對《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發展與補充。

主要內容

1、關於保護客體。《WIPO版權條約》版權保護的客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計算機程序;二是數據或數據庫編程。

2、關於權利。《WIPO版權條約》新增加了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者有權許可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

3、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WIPO版權條約》要求締約各方應在法律中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或法律準許,規避(包括破解)由權利人為實現版權保護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為侵權行為。

4、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WIPO版權條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去除權利管理的電子信息屬侵權行為;未經許可發行、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復制品也屬於侵權行為。"權利管理信息"包括: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權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條件以及相應數字或代碼等。條約規定必須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加以保護。

版權條約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年3月6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遞交加入書。同年6月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在我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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