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社會系統中居於最高的地位並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
法治作為壹種治國的基本規則,要求法律成為社會主體的普遍原則,不僅要求公民依法辦事,更重要的在於制約和規範政治權力。所以,法治在政治上,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政治權力的規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是否至上,特別是權力的運行有沒有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是區分法治與非法治的主要標誌。要實現法治,立法機關就要依法立法,行政機關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就要依法審判,執政黨就要依法執政。
法治強調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人民主權,是人民通過立法創造了法,法律旨在保護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國要求:
壹是對國家法不允許即為禁止,強調國家必須依法履行職能。
二是對公民法不禁止即為允許,強調是保護公民的自由。法治強調法在調整各種關系中的正當性。
擴展資料
歸納起來,人治論者的基本假設大致有以下幾點:
1、社會決策中為了法治所需付出的溝通成本高於個人決策的風險成本。
2、社會和國家的統治說到底最終要通過個別人來進行,特別是賢人和智者。
3、社會中會產生這樣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
4、社會應當有而且確實有辦法將這些賢人智者選拔出來,賦予他們以決斷事物的最終權力。
人治論者從經驗中看到,人的智力和遠見事實上是有差別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責任感也是不同的。人們不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壹些賢人智者來指路,並且人們也往往非常信賴、高度尊敬這些賢人智者。賢人智者的判斷往往確實比常人的判斷更好,更可能正確。
此外,這種決策方式往往可以當機立斷、快刀斬亂麻,不僅節省了時間,而且省去了其他許多麻煩。社會治理盡管需要法律、規章,但是任何完備的法律總是會存在許多照顧不到的地方,因此僅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證結果就好,還必須有賢人和能人來運用法律。
因此,最好的治理方式,在人治論者看來,是賢人的政治。事實上,人治論者並不完全否定法律規則的重要性,例如,被列為中國“人治論”的代表人物的孔子就非常強調“禮治”,認為“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實際就是強調遵循規則、制度和法律。
但是,所有的規章制度,最終還必須通過人來治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極端的人治論者可能是《理想國》中的柏拉圖,但他的基本假定是可能培養或發現壹個無所不知、通曉壹切的哲學王來治理國家;其實,他強調的是知識的統治。
百度百科-法治社會
百度百科-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