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夥人的非故意或非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因合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余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這種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有助於劃清責任和控制風險,對合夥人有很強的激勵作用,有利於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等專業高風險機構的成長。
適用範圍:
特殊普通合夥僅適用於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和技能、醫學知識和技能、會計知識和技能等)向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
由於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有少數接受過專門知識教育和培訓的人才掌握,在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和經驗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和管理模式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合夥人具有極強的獨立性。
擴展數據: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制度的優勢:
1,責任形式的雙重性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有兩種承擔不同責任的合夥人。執業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在這壹點上,它與有限責任合夥非常相似,但不同的是,後者的雙重責任是事先在合夥協議和登記文件中確定的;但是,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兩種責任的承擔,可能會隨著各業務中執業合夥人的變更而導致責任性質的換位。
2.合夥人責任性質的事先不確定性。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哪個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哪個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事先在合夥協議和登記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有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才可能決心向合夥人追究個人責任。
在這種合夥企業形式中,合夥人責任的不確定性還表現在合夥人責任形式地位的互換和交替上。
3.有限合夥人也有權管理合夥企業事務。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有限責任合夥人享有與無限責任合夥人同等的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權。這是與有限合夥的顯著區別。
因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只有負無限責任的合夥人才有權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事務,有限責任合夥人被禁止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夥人違反這壹禁止規定,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管理,將失去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保護,將被要求與無限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之所以特殊,是因為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僅享有法律賦予的有限責任保護,還享有參與合夥事務管理的權利,並能在經營執行活動中主動控制自身風險。
4.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具有合資、聯營的特征。
特殊普通合夥是在普通合夥基礎上的改良類型,普通合夥具有典型的人格,合夥人之間的人身依賴通過合夥協議體現。
合夥人*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利潤,*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和信譽構成了合夥企業的信用基礎。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繼續保留了普通合夥的人性,但同時也伴隨著資本合作的因素。
這種稟賦因素的形成並不在於合夥人形成相對獨立的合夥財產,因為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中沒有限制分配的制度;在於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險或分居的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特殊普通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