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1:《公司法》取消了註冊資本的規定
政策:《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很明顯“註冊資本”這個概念還是存在的,只是刪除了原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等條款。
政策:第八十條還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進壹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解釋:在這裏也強調了,註冊資本必須有,還有進壹步的規定。
誤區2:發起人可以不出錢成立公司
政策:《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由此可見,“認繳制”不是“空頭支票”,發起人不但應當按照認購股份繳納出資,若不按時交納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誤區3:以專利技術入股較靠譜
政策:《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特別說明了專利技術的折價入股也應當符合市場實際價額,否則公司其他股東也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補齊差價。
誤區4:繳納出資的時間可以無限期
政策:《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新公司法更強調的是公司章程在企業中擔任“憲法”的作用和地位,弱化了行政機關過去的審核和幹預的功能,並以公司章程的記載作為監督監管執法的依據,這樣更符合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的需求。
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4001實收資本。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實收資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三、結論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認繳但未實際投入的資本,認繳時賬務不作處理,實際投入時記入“實收資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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