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權”字結尾的,多指受法律保護的所得,包括財富所得,智慧成果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等。但知識產權的保護目前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嚴格來說缺乏在法院官司中可以引經據典的過往案例,法官也不容易界定很多過往社會未遇到過的知識產權糾紛。縱觀過往近百年的中華社會,除了各類大小戰爭外,就是建國和立國,改革kai放才40年,成果是顯然的。但就客觀而言,我們目前社會還是偏向於勞動力型社會結構,以生產制造及學習別人的知識經驗為主。與西方部分工業國、資本主義國家的以商業為主體結構有所區別。加上1949年建國初期,由於連年戰爭,整個社會百廢待興。此時最好的方式肯定是呼籲大家壹起勞動,參與到國家建設中去。毛主席最經典的壹句話就是“自己動手,豐衣足食。” 國情如此,所以我們在很多領域上與壹些發達國家已經發展了幾十幾百年肯定會有區別,自創和“拿來主義”比,肯定是後者發展得會快壹點,但跑多遠還是靠前者。加上現今大量的“引入”主義,這麽多合資機構在,不學白不學。但隨著國家最新壹代領導人也開始意識到,壹個國家必須有自己的知識核心競爭力,不能壹直只靠勞動力取勝,所以也在開始健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保障並鼓勵有能力或先行的人參與到創造及開發當中。試想,如果妳今天發明了壹樣東西,明天就有人模仿並無罪,後天人家都開始生產了,那誰還會去研究開發?直接等別人發明了,拿過來用不是更有積極性?說起美國,我們就想到他軍事和娛樂產業領先。說起德國,我們就想到他們的汽車和重型家電。說起意大利,我們就會想到他們的頂尖郵輪和超跑。說起英國,我們就想起他們居然曾經能用壹套社會模式“殖民”過那麽多地方,包括現今霸主般的美國。我想,這些都與他們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與法律體系相關的。不同的就是上面列舉的這些地區國家過去壹兩百年都是他們打別的國家,不是別的國家打他們國土,所以和我們的發展差異性還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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