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為什麽要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均是壹種專有權,獨占權,這個已經給予足夠的保護了,如果再是無限期保護,不利於社會發展。
問題三:為什麽要對著作權采取保護 我國貳作權法第壹條規定:為了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我想這就是原因吧
問題四:為什麽著作權法不保護作者的思想? 作者:陳家金 時間:2012-08-16 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保護作品的思想、思路、觀念、創意等。例如,某甲是著名的歷史學家,通過大量研究,得出壹個結論:楊貴妃輾轉東渡日本最終病死在日本,於是將該結論寫成壹篇學術論文,該文引用詳細的歷史資料佐證,文章還附錄了楊貴妃東渡日本的線路圖、楊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況。該論文五千余字。某乙受到啟發,借用甲的觀點並展開,寫了壹本20萬字的小說。因甲的思想不受保護,乙當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權。再舉壹個相似的案例,1989年,紅學家霍國玲姐弟合作學術論文《紅樓夢中隱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觀點: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選入宮中,最後成為了皇後,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設法用丹砂將雍正毒死,事後竺香玉自殺,曹雪芹則寫下《紅樓夢》。該論文2萬余字。另壹個紅學愛好者富振華受其啟發,圍繞前述論文的觀點,寫下了25萬字的《紅樓春秋》。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所以富振華借用前者的觀點,並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權。著作權法之所以不保護思想,原因在於,當今社會是民主社會,在民主社會裏,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為任何人壟斷;再者,著作權法賦予作者壹定限度的壟斷權,是為了鼓勵創作,產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錮人們的思想,將限制創作,這顯然與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當然,有時候,作品的思想與作品的表達不容易區分,因為思想總要通過壹定的形式表達。例如,甲寫壹本小說A,乙用同義詞替換的方式將A小說重新撰寫形成B。嚴格意義上講,B的表達形式肯定不同於A,但是並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權。壹般來說,任何小說都有壹個主題,為了表達該主題,作者會構建壹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場順序、人物性格、場景、情節、故事結構等具體細節要點,將這些細節要點通過文字具體表達出來的時候,就形成該小說的具體表達。如果抄襲該具體的文字表達肯定是侵犯了該小說的表達形式,是侵權;如果抄襲該小說的主要人物、主要事件、人物性格、場景、情節、結構等具體細節要點,形成壹部與原小說等同的小說,各種細節表達都壹樣,其差別僅僅在於文字的具體組合,該做法也侵犯了前壹作品的基本表達。例如,二月河寫成壹部小說《雍正王朝》,某漫畫家根據前述作品創作出漫畫版《雍正王朝》,雖然二者具體文字表達不壹樣,前者用文字表述,後者采圖畫形式展現,但是前後作品的人物、情節、順序、場景、故事結構等具體細節要點均相同,後者就侵犯了前者的作品表達形式。如前所述,對他人作品表達全文照抄是侵權,通篇采取同義詞替換是侵權,對具體細節要點的全部挪用是侵權,但僅僅借用他人文章的思想和觀念不侵權,那麽如何把握侵權與不侵權呢?本書作者認為,應該以所屬領域普通作者和普通讀者為標準,以作品的基本細節要點為基礎,對兩作品進行全面比較,如果所屬領域普通讀者和普通作者認為,兩者完全相同或者是基本相同,就可以認定後者侵犯前者的表達,後者是侵權行為。
問題五:什麽是版權保護的重要性! 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壹種控制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因特網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絡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
版權,又稱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壹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在我國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是各地的版權局,對版權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隨著版權意識不斷增加,在北京等直轄市版權局下設版權保護管理中心,提供版權登記\版權 *** \版權貿易等服務,但在壹般省份,這類服務機構還不夠健全,除杭州等經濟發達地區設立了副省級城市的版權保護管理中心外,這個版權保護還處於初級的階段。
問題六:網絡著作權進行保護有什麽好處 著作權進行保護的好處:
1、可以起到幫助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2、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
3、防止別人盜竊自己的作品搶先進行著作權登記據為己有。
問題七:知乎為什麽不保護用戶著作權? 構成條件編輯
關於作品的構成條件。根據通說,構成作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壹,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第二,上述精神內容需要通過壹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停留在大腦裏的構想還不能稱作作品,必須要要有具體的表達,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產生出來,但是否像錄音或者寫作那樣保存下來還是像歌唱或者演說那樣即興而作轉瞬即逝的,在所不論;第三,要具有獨創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顯然,抄襲的就不算了。現代人創作作品顯然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經創作的作品或者已經處於公***領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創作,這種方式的創作完成的作品,該創作者僅就其獨創的部分享有版權,這種獨創部分可以理解為其獨創的片斷以及作品作為壹個整體的存在。
問題八:如何保護著作權 寫完了...然後燒掉,,,,就沒有知道..也會起到,保護做用...
所有的這些版權,著作權,都只是對君子有用..對小人是無用的...試問這世上還有君子嗎?
問題九:為什麽要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均是壹種專有權,獨占權,這個已經給予足夠的保護了,如果再是無限期保護,不利於社會發展。
問題十:為什麽著作權法不保護作者的思想? 作者:陳家金 時間:2012-08-16 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保護作品的思想、思路、觀念、創意等。例如,某甲是著名的歷史學家,通過大量研究,得出壹個結論:楊貴妃輾轉東渡日本最終病死在日本,於是將該結論寫成壹篇學術論文,該文引用詳細的歷史資料佐證,文章還附錄了楊貴妃東渡日本的線路圖、楊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況。該論文五千余字。某乙受到啟發,借用甲的觀點並展開,寫了壹本20萬字的小說。因甲的思想不受保護,乙當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權。再舉壹個相似的案例,1989年,紅學家霍國玲姐弟合作學術論文《紅樓夢中隱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觀點: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選入宮中,最後成為了皇後,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設法用丹砂將雍正毒死,事後竺香玉自殺,曹雪芹則寫下《紅樓夢》。該論文2萬余字。另壹個紅學愛好者富振華受其啟發,圍繞前述論文的觀點,寫下了25萬字的《紅樓春秋》。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所以富振華借用前者的觀點,並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權。著作權法之所以不保護思想,原因在於,當今社會是民主社會,在民主社會裏,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為任何人壟斷;再者,著作權法賦予作者壹定限度的壟斷權,是為了鼓勵創作,產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錮人們的思想,將限制創作,這顯然與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當然,有時候,作品的思想與作品的表達不容易區分,因為思想總要通過壹定的形式表達。例如,甲寫壹本小說A,乙用同義詞替換的方式將A小說重新撰寫形成B。嚴格意義上講,B的表達形式肯定不同於A,但是並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權。壹般來說,任何小說都有壹個主題,為了表達該主題,作者會構建壹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場順序、人物性格、場景、情節、故事結構等具體細節要點,將這些細節要點通過文字具體表達出來的時候,就形成該小說的具體表達。如果抄襲該具體的文字表達肯定是侵犯了該小說的表達形式,是侵權;如果抄襲該小說的主要人物、主要事件、人物性格、場景、情節、結構等具體細節要點,形成壹部與原小說等同的小說,各種細節表達都壹樣,其差別僅僅在於文字的具體組合,該做法也侵犯了前壹作品的基本表達。例如,二月河寫成壹部小說《雍正王朝》,某漫畫家根據前述作品創作出漫畫版《雍正王朝》,雖然二者具體文字表達不壹樣,前者用文字表述,後者采圖畫形式展現,但是前後作品的人物、情節、順序、場景、故事結構等具體細節要點均相同,後者就侵犯了前者的作品表達形式。如前所述,對他人作品表達全文照抄是侵權,通篇采取同義詞替換是侵權,對具體細節要點的全部挪用是侵權,但僅僅借用他人文章的思想和觀念不侵權,那麽如何把握侵權與不侵權呢?本書作者認為,應該以所屬領域普通作者和普通讀者為標準,以作品的基本細節要點為基礎,對兩作品進行全面比較,如果所屬領域普通讀者和普通作者認為,兩者完全相同或者是基本相同,就可以認定後者侵犯前者的表達,後者是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