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還錢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所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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