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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些財務部門需要簽訂保密合同?

財務部門是否要簽訂財務保密協議,要看具體情況。財務人員有保密義務的,用人單位可以與財務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違反保密協議

1.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合法保密協議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當事人不履行保密協議約定的義務,無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都屬於違反保密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壹種民事責任。

2.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侵權人將含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者銷毀。

3.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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