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圈中壹個字母C ,代表copyright這個單詞,表示版權所有(在2006年這壹年所有)。 是國際通用的。 妳可以留心觀察壹下,會發現壹個有趣的現象,不同網站還有不同的標識,如直接就是copyright這個單詞加壹個年號,如copyright加壹個@符號,或者是括號裏面壹個C,總之就是壹種版權所有的聲明。 由來: 最初是用於保護出版物(包括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的知識產權,後來引申擴展到互聯網領域,源於世界版權公約的規定。 世界版權公約 1952年9月在日內瓦召開的各國政府代表會議上通過,1955年生效。旨在協調《伯爾尼公約》與《泛美公約》成員國間在版權保護方面的關系,建立各成員國均能接受的國際版權保護制度。公約對版權保護對象、保護範圍、取得保護的條件、保留及解決爭端、執行機構,以及關於翻譯、復印他人作品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其主要部分是關於C的條款之規定,即各締約國出版的作品只要在該作品的版權頁內標有版權符號C、作者姓名和出版日期,就承認其著作權、並受其他締約國的版權保護。該公約與《伯爾尼公約》都承認雙國籍國民待通原則,並對版權所有人應享有的權利作了類似的規定。兩者主要區別是: (1)前者規定受保護主體包括“作者和其他版權所有人",而後者規定只能是作者本人。 (2)保護期限,前者規定為死後25年;後者為死後50年。 (3)作品保護內容和範圍,前者只作原則性規定;後者具體規定了受保護作品的種類,並包括精神權利。 (4)取得保護的條件,前者規定必須在出版的作品上註明版權符號C;後者實行自動產生版權原則。 (5)版權保護的追溯力,前者對此未加規定;後者規定對締約國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版權均給予保護。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1971年7月在巴黎作補充修訂。截至1982年1月,***有74個國家參加該公約。 我國於1992年7月30日正式加入該公約。 按照著作權標記主義,作品創作即產生著作權,但該作品發表,必須載有壹定標記,才能保持著作權,否則,該作品喪失著作權,進入公有領域。如美國版權法第401條(a)規定,受本法保護的作品由版權所有者授權在美國或其它地方出版時,均應在壹切公開發行的,由此可直接或借助於機器或設備在視覺上可感受到該作品的所有復制件上載有壹個本條規定的版權標記。版權標記包括三項內容:(壹)標有版權符號。在出版的文字等作品上標有(c)記,或者“Copyright”字樣或者版權的縮寫詞“COPR”。在公開發行的錄音制品上標有p記,“p”是錄音制品Phonogram的縮略字母。(二)註明作品首次發表的年分。(三)註明作品版權所有者的姓名,或可識別其姓名的縮寫詞,或眾所周知的版權所有者的別名。版權標記應在作品適當的位置上加註。掩模作品標記由符號* M *或M,和掩模作品所有人的姓名或可資識別該姓名的縮寫兩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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