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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如何上訴?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有壹定的保護。我國現行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對青少年、少年、兒童進行品德培養。《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大量條文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總則》第三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教育,進行* * *生產主義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特別是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幫助,不要歧視。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十六條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工讀學校應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工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義務教育法》自始至終都有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規範。為積極推動這些法律的實施,各地也出臺了相關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

(2)存在的問題

從這些法律的實施情況來看,效果並不樂觀。當今世界各國對人才的競爭日趨激烈。目前,雖然我國政府已經開始重視加強對人才的投入,但明確指出未來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長2-3個百分點。但這遠遠沒有從根本上扭轉中國教育落後的現狀。在我國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約有50萬貧困兒童輟學。經過希望工程的救助,大約50%的學生仍然不能恢復學業。因為貧窮,他們失去了受教育的機會。從去年開始,國家對西部貧困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實行“兩免壹補”政策,即免除雜費、課本費,補助生活費。但是生活費補貼很低。對於貧困生來說,生活費是他們最大的支出。壹旦生活費沒了,還面臨退學。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總體水平不高,發展不平衡。全國2861個縣級單位中,仍有231個單位未實現“普九”。壹些完成了九年普通教育的農村初中學生的輟學率仍然很高。部分省區農村初中生輟學率在5%以上,部分地區約為15%。此外,流動適齡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壹些城市未將流動適齡未成年人就學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部分公辦學校不願接收外地學生;戶籍管理和學籍管理脫節,難以摸清流入地流動適齡未成年人的情況;殘疾兒童入學率壹直很低,特別是在西部農村地區,特殊教育學校數量少、質量低,部分縣鄉沒有特殊教育學校,使得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學校保護未成年人意識差,侮辱體罰學生現象隨處可見,導致部分學生厭學輟學;未成年人犯罪依然突出,呈現出財產犯罪比例大、團夥犯罪、低齡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點。這些事實充分說明,我國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保護存在諸多薄弱環節,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教育管理部門的原因

目前,中國的教育水平低於世界其他國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壹項調查顯示,中國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世界排名壹百名之後,只有3%左右。③中國是壹個發展不平衡的國家,東西部差距巨大。中國西部的教育基本靠政府投入。因此,教育經費的嚴重短缺和教育基礎設施的薄弱制約了我國教育的發展。尤其是西部貧困地區,基礎教育設施和師資力量都不夠。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有限的教學資源使得學生的教育質量嚴重失衡。

社會原因

我國人口素質較低,對國家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遵守比較差。特別是在廣大農村,農民人口素質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影響很深,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以至於未成年女性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女孩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受民工潮影響,壹些家長強行剝奪子女受教育權,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同時,社會上的壹些消極因素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三)學校原因

學校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在應試教育體制下,學校忽視了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目前我國高考和中考規模龐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高考和中考率來衡量學校的表現。所以學校忙著搞好應試教育,忽略了對學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至於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以下案情觸目驚心: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張,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人,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漢族,16歲,初中文化,四川人。因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丟了壹部手機,懷疑與其同居的余某、秦某偷了其手機,於是於2004年2月31日晚,糾集犯罪嫌疑人張某、吳某某對來其宿舍取行李的被害人余某、秦某進行毆打,並拒不放其離開。其間,余某某將余打破頭部,用煙頭燙秦,以此逼兩被害人承認盜竊手機。犯罪嫌疑人張某、吳某某幫助余某某照顧被害人余某、秦某,直至次日中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將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④四川法制報65438+2005年2月4日。

2.教師素質的原因。有的老師法律意識差,隨意毆打、侮辱、傷害學生。有些學生會因為成績不好或者品德不好而被老師侮辱。最後,他們恨學校,恨老師,憤然退學。有些老師行為不端,做了很多違法的事情。據《蘭州晨報》2004年6月17日報道,2003年下半年以來,隴西縣復興鎮初級中學體育老師楊以幫助學生走後門為名,強奸12初中女生,並使兩名女生懷孕。⑤

3.學校利益的原因。壹些學校為了追求高升學率,開除壹些成績不好的學生,不讓他們參加考試,從而強行剝奪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三、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對策

(1)家庭、學校和社會應該共同努力,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盡壹份力。

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是提高中華民族素質的基本措施。由於中國的基本國情,義務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國家承擔,家庭在幫助孩子完成學業方面還是要承擔壹定的費用。雖然從2005年開始,國家對西部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兩免壹補”政策。但目前學生還是要承擔大量的作業和生活費用,這對於西部貧困地區的家庭來說還是難以承受的。此外,父母離異導致的家庭管教缺失、學生課業負擔過重、部分教師職業道德缺失、侮辱和懲罰學生也是部分中小學生流失的重要原因。義務教育制度影響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對家庭、學校、政府規定詳細的義務。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大多是原則性的。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允許歧視。(第13條第2款)“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第14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15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的,離婚雙方都有教育子女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因離婚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第21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視”(第二十三條),等等。但兩部法律的法律責任過於簡略模糊,難以操作。如前所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由誰來協調,如何協調,並不明確,無法制約家庭、學校、社會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執法主體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責任被遺漏,使其脫離法律監督。雖然規定了處罰原則,但是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來補充是沒有用的。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對於部分教職員工“情節嚴重”的體罰行為,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為了保護老師,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處罰壹般都比較溫和,沒有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是指父母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只有公安機關“對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這種彈性的法律責任,根本不足以觸動違法者本人。翻閱我國刑法典,沒有任何壹條或壹款是懲罰父母在管教未成年人時玩忽職守的。因此,這樣的法律不足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綜上所述,我認為,根據2006年6月29日重新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確立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機會均等的法律原則,所有適齡人口都應當能夠及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入學過程中應當避免歧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未成年人輟學或輟學。為此,家庭、學校和各級政府都應承擔壹定的責任:父母或監護人只為賺錢和娛樂而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導致其輟學的,應予以訓斥和罰款,致使未成年人在社會上生活和犯罪的,可予以處罰。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管教青少年的方法。比如美國很多州實施的《父母責任法》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美國《父母責任法》規定:“對於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玩忽職守的父母,根據其嚴重程度,可處以監禁、高額罰款、吊銷執照等處罰。”同時可以作出如下規定:未成年人因管教不當、亂收費而輟學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的責任,由學校負責復學;對家庭困難的,應當減免其費用;學校應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政府報告未成年人輟學情況和救助措施,對瞞報者應給予行政處分。現在的“重點學校”、“重點班”都是應試教育的產物。它簡單地以分數來標記和排名,重視智育而忽視德育,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有的甚至打著“先進教育單位”的幌子辦“重點班”、“補習班”賺錢。針對這壹現象,2006年9月1實施的《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的辦學條件差距,學校不得劃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劃分為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因此,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決取締這種“重點”現象,屢教不改者,取消辦學資格,對直接責任者追究行政責任。嚴重擾亂教學秩序的,可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在維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方面責任重大,不能懈怠。政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失學、輟學等嚴重後果,政府部門任意挪用教育經費、拖欠教師工資,影響教育質量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2)加強法制教育,遏制校園暴力,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

據統計,中國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趨勢。財產性暴力犯罪比較突出。根據2005年《中國法學年鑒》的統計,2005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超過10萬人。舉幾個例子:2004年6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童某某在壹起喝酒,王某某提出要搶點錢花,於是上述五人於當晚淩晨外出尋找目標,來到湖中興隆路,遇到騎車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還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林的大腿刺傷。5人搶走林某手機及200余元現金後逃離現場。被害人林被刺後失血過多死亡。事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搶劫作案的情況下,仍讓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住宿。檢察機關經審查,以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童某某批準逮捕,以窩藏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批準逮捕。⑥(揚州晨報,2004年6月5438+2月1)。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後並不知道自己犯了罪,甚至認為這很“好玩”。鑒於應試教育的不良後果,應該摒棄。素質教育註重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包括德育和法制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法制教育納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軌道,對教學計劃、考核內容、組織措施等作出了系統規定。它把“青少年犯罪預防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八條),把“法律知識和犯罪預防教育”作為職業培訓的內容(第12條)。實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計劃,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制觀念,堅持不懈地在未成年人中開展生動活潑的宣傳教育,堅決懲治校園周邊的暴力犯罪。目前全國各地的學校基本都配備了法治副校長,但法治副校長壹般都是由各地派出所所長擔任。因為工作忙,很多工作沒有做到位。作為公安局派出的機構,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壹定的責任。不可能所有的學校老師都懂法律。因此,學校法制教育的績效應該納入兼任法治副校長的派出所所長的考核之中。否則,法治副院長將成為壹個傀儡。

(三)整頓職業技術學校,提高辦學質量,使未成年人能接受良好的職業培訓。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需要高級人才,也需要大量的初級和中級人才。按照我國教育現狀,不可能讓所有未成年人都接受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仍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由於市場經濟對專業技術力量的要求很高,所以對廣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必須具有前瞻性,讓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教育,掌握更高的技術,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順利找到工作,並根據市場需求不斷調整自己,實現個人與社會的融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術培訓,並為其創造就業條件。”雖然這裏對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的任務沒有定位。事實上,職業技術學校承擔著對未成年人進行專業培訓的重要任務。但目前這些學校因為技術老化或師資匱乏,難以滿足市場需求,缺乏競爭活力。壹些基本不具備辦學能力的學校純粹以盈利為目的,質量很差,誤導孩子。為此,國家應認真評估職業技術學校,並及時做出調整,以確保未成年人接受良好職業培訓的權利。對於那些沒有按照招生簡章完成教學計劃和培養任務的學校,受害者有權要求賠償。賠償範圍可以包括“青年誤工費”和“精神損害賠償”。要推進依法治教,使職業技術學校成為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各類人才的堅實基地。國務院已於2005年10月28日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各職業學校要以此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方針政策。努力培養合格人才。同時,教育行政部門也要加強監督檢查,讓《決定》真正發揮作用。

(四)整頓文化市場。

當前,我國文化市場管理十分混亂,各種充斥暴力、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和網絡遊戲對未成年人產生了腐蝕作用。媒體經常報道未成年人因沈迷網吧而輟學、逃學,這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導致犯罪。我國刑法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規定並不詳細,導致執行中主觀想象空間太大,對傳播給未成年人的沒有區分。因此,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加大查處力度,及時關閉允許未成年人上網的網吧,並給予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終身禁入等行政處罰。傳播暴力和色情的音像制品和書籍。視其影響程度,按刑法中傳授犯罪方法罪處罰。公安部門也要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查處力度,凈化文化市場,給未成年人壹個安靜的空間。

(5)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讓更多未成年人獲得法律援助。

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中國制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中,可以看到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規定。這壹制度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也暴露出許多亟待關註的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贍養費案件中。然而,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因父母虐待、遺棄、教師體罰而受到侵害的案例並不少。但是,這些案件不屬於國家法律援助的範圍。未成年人由於缺乏獨立的經濟來源,家庭生活困難,無力聘請律師,往往無法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建議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為壹項獨立的制度納入少年司法體系。法律援助的內容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護專門法律中均有規定,並將所有生活困難、受教育權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明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援助保護範圍。同時,應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請程序,擴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請人範圍。建議作出這樣的補充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願意或者不能代為申請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機構有權代為申請。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設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不僅可以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開展提供資金保障,還可以為急需幫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壹定的經濟幫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的財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業和社會的捐贈。

(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申訴制度。

目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受到侵害時,向教育管理部門申訴的制度並不完善。國家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學生的申訴權。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教育者本身的素質並不高。長期以來,由於“尊師重教”傳統思想的影響,學生在學校和教師中壹直處於弱勢地位,成為“犧牲品”。由於社會、家庭和教師自身對教育法、教師法的認識不足,學校和教師的違法行為在壹定範圍內嚴重存在,經常見諸報端。比如擅自占用學生上課時間,要求或變相要求學生退學,因遲到或未完成作業不讓學生上課,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毆打學生、體罰或自我懲罰、打掃衛生、做運動、冷凍、值班、做作業等。,侵犯學生的健康權;無故拖延、限制學生合法活動、非法搜查等。,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私自隱匿、毀棄或者閱讀學生信件,隨意泄露學生家庭隱私和成績,侵犯學生隱私的;損壞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變相向學生索要禮品和物品,侵犯學生財產權等等。這些問題比較突出。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和《中學德育大綱》的規定,學校和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發展權、參加學校各種活動的權利、在校期間發明創造的權利以及平等學習的權利。保護學生表達意見的權利,保護學生的人格和特長,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保護學生的健康權、榮譽權和人身自由權。通過侵犯學生的這些權益來達到壹定的教育效果,其實是教育無能和倒退的表現,而不是教育法治和教育進步的內容。學生也是公民,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申訴權。但是,對於學生的上訴權,現有法律只提供了實體性的規定,沒有程序性的說明。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向誰申訴,申訴的時效,申訴的應訴期限,對申訴結果仍不服的如何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規定。面對申訴渠道的缺失和司法救濟的無奈,大部分學生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申訴制度,借鑒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結構和框架,以特別法的形式出臺,其中突出申訴程序,納入學校的宣傳責任。

註意事項:

①《中國教育報》,2005年2月25日第4版,65438。

(2)中國“普九”年度報告,2006年出版,中國教育出版社,第76頁。

③中國教育報,2006年3月第3版,12。

④《四川法制報》,2005年2月4日第2版,65438。

⑤2004年6月17日《蘭州晨報》第壹版。

⑥揚州晨報,第二版,2004年6月65438+2月65438。

參考

[1]中央政法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領導小組,《預防閑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報告》[R],中國檔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2]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2005年8月。

[3]周,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月第壹版。

[4]周振想當總編輯。青少年法律法規解讀。中國青年出版社,2001版。

[5]《中國法學年鑒》(2005)。法律年鑒出版社。發布於2006年6月13日。

[6]高銘暄,趙秉誌。論刑法叢書,第十卷。法律出版社。發布於2006年5月1。

[7]關穎。青少年法律研究圖書館/城市青少年犯罪和家庭。大眾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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