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網絡平臺為侵權人銷售侵權作品的服務侵犯了哪些權利?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網絡平臺為侵權人銷售侵權作品的服務侵犯了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性:

我們在生活和工作中看到的文學作品、軟件或者其他東西都是有版權的,作者申請版權後可以享有相關權利。只有這樣,當他們的版權被他人侵犯時,他們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壹、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是:

(1)侵權人主觀上具有惡意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心態;

(二)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未經授權發表、表演或者篡改他人作品的相關行為;

(三)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失的。

第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版權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第三,出版商侵犯版權的責任原則

(壹)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的過錯不是構成要件。只要他的活動或者他管理的人或者事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有當事人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確立了出版者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從該條的字面意思來看,壹旦發現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就意味著該出版物沒有法律授權。在這種情況下,出版者無法再證明其出版物具有法律授權。這意味著,無論出版者在出版前是否對出版物的著作權合法性進行審查,只要出版物構成侵權,出版者就要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本質上是對出版者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司法實踐中的這種觀點源於著作權法第52條的模糊性,下面的分析將表明,為了避免這種模糊性,應當對著作權法第52條的措辭進行修改。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不壹定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是否有過錯。《著作權法》第52條可能被解釋為規定了字面意義上的出版者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也可以被解釋為規定了字面意義上的出版者過錯責任原則,關鍵在於如何解釋“出版者不能證明其出版是合法授權的”。如果解釋為“出版者不能證明出版物是合法授權的”,則意味著壹旦著作權人證明出版物不是合法授權的,出版者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出版社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不取決於是否有過錯,而取決於出版物是否侵權,所以出版社承擔無過錯責任很容易被理解。如果解釋為“出版者不能證明自己有合法授權對出版物進行審查”,則意味著出版者不壹定因為出版物侵犯了他人著作權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通過證明自己在出版前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來認定自己無罪,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我們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1。未經許可通過傳統媒體傳播網絡作品。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猖獗的領域。通常是指侵權人在未經網絡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傳統媒體傳播網絡作品的全部或者很大壹部分,比如在網上下載學術論文、博客文章,將其壹點點整理或者混合在壹起,在出版物、報紙等媒體上發表。2.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已在傳統媒體發表的作品。這種侵權方式和之前的侵權方式依次呈現出壹個反向的過程。即網絡傳播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和許可,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已經在傳統媒體發表的作品。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特別是網絡傳播的快速性,網絡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方面的價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提升,壹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壹特點達到了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如網絡廣告、網絡營銷、電子商務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興起並廣泛使用的壹種侵權方式,侵犯了傳統作品的著作權。3.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他人網絡作品。也有學者稱之為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質量以及網站的整體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壹個制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高網站的訪問量,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入。它需要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對設計師來說更具創新性和思想性。其他網絡作品也是如此,比如網絡音樂,網絡電子作品。由於權利人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或其他原因,網絡作品經常被他人擅自轉載。即使不允許轉載權,由於網絡著作權維權困難,網絡侵權行為泛濫,網絡作品權利人的權利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2006年6月7日,65438+200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修訂後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不得轉載或者摘抄,但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網站轉載或者摘抄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不構成侵權的除外。4.網絡鏈接的隱形侵權。網絡鏈接(Network link)是壹種網絡技術,它可以使用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壹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鏈接,使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訪問和瀏覽鏈接的文件或網頁,極大地方便了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的切換,使我們能夠方便地瀏覽海量的互聯網信息。它被稱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和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互聯網最基本、最具革命性的特征”,“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鏈接侵權的隱蔽性。在商業網站上,這樣的鏈接往往會造成侵權。

  • 上一篇:網絡文學對中學生學習的利弊
  • 下一篇:我是法學專業的大二學生,想讀研究生。吉林大學和中國政法哪個好,哪個更容易考進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