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良好的職業素養。我們不可否認,在文化市場中,壹些經紀人的行為,經常成為社會輿論指責的對象,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他們他們缺乏良好的職業素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暴利,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嚴重損害了經紀人的社會形象。
文化經紀人的職業性質決定文化經紀人與文化工作者應當建立相互信賴、***同謀利的關系,真心實意地為他們提供中介服務,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2.堅持誠信原則。誠實和信譽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規範,文化經紀人必須遵守;經紀活動的公開收入,守法納稅;對待業務協作關系和承諾言行壹致,壹諾千金;對雇員夥伴公平公正,壹視同仁;等等。
文化經紀人決不能依仗經濟實力或政治權力挾持、逼迫他人,經濟交往中的當事人都應遵照自己的意願進行交往。文化經紀人決不允許采用欺詐的手段,或乘他人之危謀取利益。
在文化中介過程中,文化經紀人必須以誠立身處世,比如主動為工作差錯承擔責任,避免相互推諉和指責。
3.憂患意識和進取意識的結合。文化經紀人的憂患意識是發自內心的,是和自己的財產、信譽、事業等個人利益緊密聯系在壹起的。這種發自內心深處的危機感,迫使在項目投資開發上,只能成功,不能失敗。因此,文化經紀人非常註重投資的回報率和回報期限。從這個意義上講,經紀人的價值取向是單壹的、明確的,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價值取向的結果必然要求文化經紀人具有強烈的事業發展意識。
4.堅韌不拔的毅力。在從事文化項目的申請、組織和安排其工作的過程中,文化經紀人需要得到各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和許可,以及社會各界的幫助和支持。這都要求經紀人多方奔走,百般遊說,不管有多少艱難曲折,也不管有多少難堪和不理解,經紀人都要能夠堅持不懈,直至實現自己的奮鬥目標。 1.充分了解文化消費者。消費者的文化需求是文化市場的導向,文化經紀人必須了解消費者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費特征,才能夠為其提供適合的文化產品。經紀人應該有意識地讓文化產品參與到各種歷史事件的見證,讓它們同時存在於各類時效性極強的現代傳媒上,這樣更有益於揭示文化藝術品的意義,給消費者以提示,調動其購買的強烈欲望。
(1)了解消費者的文化心理需求。
①了解文化消費傾向。文化經紀人必須了解人們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費傾向,並且了解這些文化市場需求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治、科學等其他壹系列因素的影響。
②了解文化消費層次。文化經紀人必須明確不同層次的目標顧客群體,做到有的放矢,滿足不同收入階層和不同品位人群的文化生活需要。
③了解文化消費心理。文化經紀人要準確地把握消費者的文化消費心理,使文化產品適銷對路,有效地激發消費者的消費動機和欲望。
(2)對社會新潮文化的敏銳感染力。文化經紀人必須具有敏銳的文化市場洞察力,努力把握社會文化時尚的脈搏。那些能獲得重大反響的文化項目常常反映了社會心理的變化和人們***同關心的社會焦點。因此經紀人必須善於捕捉這些社會熱點,並貫穿到文化經紀活動中去,只有這樣才能夠很好地烘托所選擇的文化活動主題,收到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否則,與社會時尚相背離的文化產品,盡管耗時費力,也只能事倍功半。
(3)靈活的文化市場意識。文化經紀人要具有超前的市場意識和堅定的信念,註意掌握和搜集潛在客戶的相關情報,抓住每壹個結識潛在客戶的機會,並且要養成隨時發掘潛在客戶的習慣。針對所掌握的潛在客戶的情報,搜集並整理壹些符合客戶和自己發展目的與現實利益的文化信息。
(4)文化市場的信息意識。文化經紀人要善於捕捉和傳遞各種與文化市場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僅要懂得信息的重要性,而且還要明白信息的時效性和真實性。文化經紀人要時時註意收集市場信息,否則,在文化傳播中,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就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
2.豐富全面的文化藝術專業知識。文化經紀人不僅要精通中介領域的專業知識,而且要成為文化藝術的行家裏手。只有這樣,才能與文藝創作者產生***同的語言,才能與他們建立良好、長久的關系。
(1)深厚的文化素養。文化經紀人應當對自己所從事的某壹文化行業的行情十分熟悉。比如:出版業經紀人對書刊發行渠道、銷售網絡以及出版社的情況有準確的把握,同時還要具備較高的文化素養,這樣才能判斷不同種類圖書的文化價值和讀者群體的特點,使其經紀活動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達到最大。
(2)較高的審美情趣。文化經紀人的藝術修養十分重要。以演出經紀市場為例:無論是對文化節目的選擇,舞臺美術的設計,文藝新人的選拔,甚至燈光照明的確定,都是以經紀人的審美情趣為依托的。高雅的審美情趣能推出令人耳目壹新、領導文化消費新潮的項目;反之,就很難取得符合期望的社會反響。
3.出色的公關能力。
(1)文化產品的市場宣傳能力。文化經紀人不僅要熟悉壹定的文化專業知識,而且還要懂得現代市場學,尤其是廣告宣傳。文化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往往和廣告業有緊密的聯系,這與他們的職業特點有關。文化經紀人經常與文藝創作都聯系,通過廣告實現其社會價值。但文化經紀人必須明白,蹩腳的廣告可以毀掉壹個藝術家,也可以斷送壹個明星的前途。因此,文化經紀人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廣告內容的審核,對采用何種媒體,做什麽風格的廣告要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見,盡最大努力來維護客戶的形象。
(2)樹立良好的公***形象。文化經紀人通過壹系列公關活動,幫助客戶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其社會知名度。公關活動的形式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多樣,不能生搬硬套。例如,為客戶聯系各種公益活動,利用新聞媒介進行宣傳等。有些公關活動不壹定以收益為惟壹衡量標準,而是可以通過它樹立自己的形象,提高知名度。個別文化經紀人,對公***關系的理解過於膚淺,過分追求文化活動的經濟利益,因此,只要其經濟利益稍不如意,就會在公***場合表現出招人厭惡的言談舉止,無意識中破壞了自己在文化消費者及委托人心目中的形象。文化經紀人應當為客戶設計規範的行為準則,盡量避免不利於客戶形象出現。
(3)較好的社會交際能力。文化經紀人不僅需要與內部人士團結壹致、齊心協力,還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友好合作。這就要求經紀人為人隨和、待人寬厚、談吐幽默,善於與不同層次的人廣交朋友。總之,文化經紀人必須做到對內形成團結和睦的氛圍,對外維護集體和本人良好的社會形象,形成廣泛的信息網絡,為日後的文化經紀活動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
事實上,在現代文化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經紀伯創意必須凝聚多學科、多知識背景。它不同於藝術家個人的自發性探索,也不同於企業家個人的簡單直覺,而是市場開發、美學與藝術評價、社會趨勢與公眾心理等多方面分析判斷的總和。有經紀人參與的藝術創作本身也是壹種與藝術家個人創作不完全壹樣的藝術生產方式。只有將其中各種因素都協調地組合在壹起才會產生成功的作品。
(三)經紀業務管理素質
1.壹定的經營管理能力。成功的文化經紀人應該是壹名出色的經營管理人才。
(1)高度的效益意識。文化經紀人作文化市場的中間人,只有在文化活動能創造壹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時,才能算是壹位成功的文化經紀人。對於文藝演出經紀人來說,演出的經紀效益是文化院團和文化經紀人獲得社會承認的重要標誌。文化經紀人必須善於評估和提高演出的經濟收益,並在演出的過程中不斷降低成本、減少消耗。否則,演出的社會效果再好,院團和文化經紀人都可能失去經濟上存在的理由。
(2)把握文化項目的內在價值。能夠準確地判定某個文化作品的價值標準是文化經紀人在市場中獲得生存的特有技能。藝術性高的作品,商業價值就高,但這並不等於說,商業價值高的,藝術價值也高。但是文化經紀人對於社會效益和經紀效益都比較好的文化活動有著不可忽視的市場推廣作用。文化經紀人只有能夠準確地判斷出文化產品的真實價值,才能在推廣文化產品的過程中,收到良好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3)敏捷的商業頭腦與銳利的市場眼光。只有頭腦敏捷,目光稅利,才能掌握廣大文化消費者的心理偏好,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成功的中介服務,才可能既獲得消費者的滿意又獲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這是壹名優秀的文化經紀人所必備的素質之壹。文化經紀人不能僅僅專註於文化產品本身,而且還要把目光瞄準目標市場,要以壹種強烈的市場觀念去發現、迎合或引導文化消費者的心理偏好。
文化市場經紀人必須對市場中的“大眾消費”心理進行預測,必須積極主動地到消費群中去摸底,到文化市場的不同層次去深入調查,這樣才能開展壹些適應文化市場需求的項目活動,向文化工作者提供新穎的選題,才能確保其經紀活動的圓滿成功。
2.財務知識。文化經紀人也要追求經濟效益,因此既要按投入產出的原則計算成本,還要按照市場供求規律制定價格。文化經紀人只有具備較強的經濟核算能力,才能形成較強的競爭實力,在市場中保持長勝不敗。
任何投資都有風險,超前性投資,意味著更大的風險。因此文化經紀人在進行文化項目投資時不僅要有戰略決策的魄力,還應有務實的投資藝術,這樣才能築起抵禦風險的防線。
3.風險意識。文化經紀活動具有壹定的風險性,這就要求文化經紀人具備很強的心理承受能力。文化經營是項風險很大的活動,它的成功與否不僅取決於經紀人努力,還取決於經紀人所無法左右的客觀條件。例如文化市場的變化,國家政策的調整,氣候條件,交通狀況,這些條件都可能使整個文化活動功敗垂成,缺乏風險意識的經紀人很難當此重任。風險意識越強的經紀人越敢承擔那種風險很大,而收益也相應豐厚的活動。同時風險意識也迫使經紀人在決策時要謹慎,在安排時要周密,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
(四)高度的法律意識
如今,在我國文化界,官司訴訟不斷成為新聞媒介的熱點,文化業的名人們紛紛為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拿起法律的武器。由於他們精力有限,常常是由其文化經紀人出面,為其委托律師,從事相關的法律訴訟。因此文化市場激烈的競爭要求文化經紀人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能運用法律武器為委托人排憂解難。具體地說,就是要求文化經紀人要對有關經紀往來的法律法規充分了解,並了解國家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不得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置國家的嚴令於不顧,以身試法,為經紀人之大忌。
1.文化經紀活動應當限制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文化經紀人應該必須了解的有關文化行業的法律知識有:我國的《著作權法》以及《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兩個國際版公約。作為文化經紀人應該做到不從事侵犯版權的中介活動,特別是對翻譯著作的中介更應謹慎行事。此外,尤其不能中介黃色低級的出版物,否則於人於已都是不利的。作為文化經紀人還應了解的法律知識有文物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
2.文化經紀人應掌握的其他法律知識有: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1.文化居間經紀人。文化居間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或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即傳統概念上的中間人。其主要活動方式是牽線搭橋、提供信息。
(1)居間業務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取得經紀資格的經紀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經濟往來,在訂立和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中介服務活動。
(2)居間業務行為是以簽訂居間合同來實施。經紀人在進行居間業務活動時必須依據法規規定同委托人簽訂合同,從而確立其權利義務關系。
2.文化行紀經紀人。文化行經紀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業務特征有:
(1)行紀業務的實施人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2)行紀業務是從事行紀業務的企業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行紀業務活動;
(3)行紀業務行為是壹種為委托人而經營或服務的業務,是以簽訂行紀合同來實施;
(4)行紀人為委托人購銷的文化商品所有權屬於委托人。如行紀業務代購文化商品,貨款交委托人,只收取壹定的傭金。
3.文化代理經紀人。文化代理經紀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類經紀人主要起代理的作用。
代理行為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壹種;
(2)代理行為是在代理權限內通過合同方式授予而實施的行為;
(3)代理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意誌和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1.個體文化經紀人。個體文化經紀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登記從事經紀業務的自然人。個體文化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經紀活動,並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2.合夥文化經紀人。合夥文化經紀人是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兩個以上合夥組織,以經紀人事務所的方式或其他合夥形式從事經紀業務。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文化經紀公司。文化經紀公司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從事文化經紀業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在經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文化經紀活動。
4.其他文化經紀組織形式。由於目前文化市場管理尚不十分規範,實際上國內許多廣告公司、咨詢公司、文化傳播公司、還有壹些外國個體經紀人或小型公司也見縫插針,介入中國的文化市場從事文化經紀活動。
由於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如出版、影視、演出、娛樂、美術、文物等行業存在明顯的行業特點,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行業區別“隔行如隔山”,所以有必要對文化經紀人進行領域細分。如影視明星經紀人、演出經紀人、出版經紀人、模特經紀人、音樂經紀人、娛樂經紀人、體育明星經紀人、文物經紀人、書畫經紀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