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生最熱門的就業方向為法學。
壹、國家機關
法院是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中國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歷來是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的主要領域,也是法學專業學生“專業對口”、實現職業理想的重要目標。
二、檢察機關
檢察院是依法獨立行使國家檢察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中國設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同審判機關壹樣,各級檢察機關同樣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的熱門行業。
三、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和刑事執法機關。在中國,公安機關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行政職能部門,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公安機關不同於普通的行政機關,它是掌管社會治安,行使國家治安管理權的專門機關。
四、政府機關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隨著中國公務員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工作條件、待遇和職業發展前景相比改革開放初期有較大改善,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已經成為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就業首選。
五、律政機構
1、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其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代表委托人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訴訟;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議和指導,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著手法律行動,為委托人的利益辯護。
律師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壹支重要力量。在當前中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背景下,面臨著大量的法律事務。
特別是在金融證券、高新技術、環境保護、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領域,迫切需要優秀律師的介入。但目前,中國律師隊伍結構還不夠合理,復合型人才比較短缺,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對律師法律服務的需求。
2、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
所謂公職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供職於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或經招聘到上述部門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公務人員。
與公職律師不同,公司律師則是在企業內部設立的專門為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或法律服務專門人員。
3、涉外和金融投資領域
隨著中國加入WTO和中國主要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和主要城市對外聯系和交流日益密切,很多領域都對律師有較大的需求。
4、民事訴訟領域
為很多傳統領域提供法律服務的空間也很寬廣,如離婚訴訟、債權債務等。隨著社會風氣和觀念的變化,離婚率上升了,離婚訴訟案子也越來越多。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也在增多。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普通人“打官司難,請律師難”的現狀必將發生轉變,專註於民事訴訟領域的律師數量將有較大提高。
5、公證部門
公證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6、企業法務人員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並經註冊機關註冊後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由於近年來法學專業畢業生傳統就業領域接收能力的限制,越來越多的法學大學生將到企業從事法務工作、擔任法律顧問作為自己就業求職的另壹重要選擇。
7、金融領域
法學專業畢業生大量湧入市場,不僅在傳統的司法領域,在金融領域,尤其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壹些法學專業畢業生綜合素質較高,適應能力很強,很快成為壹些金融單位的業務骨幹,少數優秀學生甚至還走上了單位的領導崗位。從商業銀行總行的情況看,今後壹個時期商業銀行內部以下部門對於法學專業人才仍保持較為旺盛的需求。
8、新聞出版業
凡從事報紙、雜誌等采訪、編輯、發行,以及專門從事新聞資料供應的綜合事業性單位,均可稱為新聞業。
也可以說,新聞業是指凡是以服務公益為其主要目的,通過報紙、新聞性雜誌、廣播、電視、新聞影片等媒體向大眾提供資訊消息的綜合事業性單位。
卓越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定位以法律職業素質教育培養為目標。良好的法律職業素質使得壹些法學專業畢業生不僅僅局限於傳統的就業領域,在新聞傳播領域、出版業,法學專業畢業生主要可以從事編輯、記者、節目策劃、發行等重要工作。
法學的概念和原則
1、法學的概念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
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範,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2、法學的原則
(1)以往法學主要以為基礎,否認法學因素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
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社會成員意誌的體現,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最終是由這壹社會成員的權力結構條件決定的。法和社會學以外的各種因素也相互作用,但歸根結底是由社會成員的意誌決定的。
(2)以往的法學同時肯定法的繼承性都是在批判地繼承人類歷史上優秀法律文化遺產的同時創立和發展的。
(3)以往的法學家都認為法是永恒存在的。當然還有具有某種強制力的行為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