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侵權訴訟的流程
1、原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審核委托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壹起作為***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在無效程序中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
二、專利侵權訴訟取證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三、專利侵權應對策略
1、利用和解或調解。如果確屬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自己又仍想實施該專利技術,最明智的辦法是主動與對方提出和解。如果專利權人已提出訴訟,也可以在法庭上主動提出調解方案,盡量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如果能通過和解或調解,雙方能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則更為理想。這樣可以達到雙贏。只在專利權人提出的條件過於苛刻,以至法院也認為無法滿足其要求時,才主張由法院判決解決糾紛。
2、據理反駁。如果確認自己企業根本未侵權,就應據理反駁。在有些情況下,從形式上看似乎侵權,但實際上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侵權例外的情況,可以依法對侵權指控、反駁。
實踐中,會出現這種情況,壹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被第三方指控為侵犯了專利權。這種情況,受讓方可以提出自己實施的專利技術是從轉讓方受讓來的抗辯。使該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作為侵權訴訟的***同被告進入訴訟,便查清事實,減輕侵權責任。
3、用專利權無效程序。專利權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法定的程序審批產生的。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批過程中,不可能做到絕對全面嚴格的審查。同時還有其他壹些主、客觀原因,使已批準的專利權中有極少數不符合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條件,這是在所難免的。專利權是由法律推定而產生的,其穩定性稍差。在這種情況下,為確保社會公眾的利益,各國專利法都規定了補救措施,即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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