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又稱作者權或版權,它是人們對文學、藝術及科學技術傷口的壹種專有權利,是對人類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護的方式之壹。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同構成知識產權。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頒布,根據該法的立法目的與主要內容,著作權主要是指作者的權利;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構成完整的著作權,但兩者又相互區別,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分離,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如出版,表演,廣播,錄音錄像等)同樣受到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具體包括:①發表權,即決定傷口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②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傷口上署名的權利;③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④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⑤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時間性是知識產權的***同特點,著作權也不例外。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期限做了如下規定:①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②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③由法人或法人單位先例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其保護期限均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則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