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根據《憲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3、國家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禁止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擴展資料: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人不同: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壹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
(1)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
(2)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
(1)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
(2)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
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