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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中國有180多個仲裁機構。因為不按行政區域設置仲裁機構,所以區縣沒有仲裁機構。

國內知名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仲裁機構:雙方的民事糾紛通過仲裁解決。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國家仲裁機構和國際或地區仲裁機構。另外,根據仲裁機構的設置,國際仲裁機構有三種:壹是常設仲裁機構,二是臨時仲裁機構,三是專業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處理:壹般來說,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仲裁協議中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仲裁條款有效;無法確定具體仲裁機構,未約定具體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未達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應當視為已選定仲裁機構。

第四條仲裁協議僅約定爭議適用的仲裁規則的,應當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能夠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仲裁協議約定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壹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能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壹地點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且該地點只有壹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當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壹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能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壹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方當事人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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