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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體系是什麽,求專業解答。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壹整體。

(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現行憲法是壹部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是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4個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中國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立了中國***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規定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確立了中國***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中國現行憲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及時將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重要經驗、原則和制度寫入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突出成果,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的是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立法法還規定,對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的規定和履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國務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包括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於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壹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地方性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屬於地方性事務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除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外,對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同樣具有重要地位,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行使地方立法職權,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規,對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有效實施,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部門

憲法相關法。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調整國家政治關系,主要包括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原則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國家標誌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憲法相關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壹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制度,為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為國家機構的產生提供了合法基礎;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權限等方面的制度;為貫徹落實“壹國兩制”方針,實現國家統壹,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和穩定;制定了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建立了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基層組織的公***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這成為中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制定了締結條約程序法、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反分裂國家法和國旗法、國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衛了國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訪、出版、社團登記方面的行政法規,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權利。

中國充分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實行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以及差額選舉的原則。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國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依法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依據憲法和法律,中國***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立了1100多個民族鄉。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壹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

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定了壹系列保障人 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以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權利得到切實維護。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民法商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商法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價有償、便捷安全等原則。

中國制定了民法通則,對民事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陸續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物權制度;制定了侵權責任法,完善了侵權責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體制度;制定了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為制度,中國的海上貿易、票據、保險、證券等市場經濟活動制度逐步建立並迅速發展。

中國高度重視保護知識產權,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等以保護知識產權為主要內容的壹大批法律法規。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是中國開始系統建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標誌,為進壹步提高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不斷健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先後多次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在立法原則、權利內容、保護標準、法律救濟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對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的法律保護。截至2010年底,中國累計授予各類專利389萬多件;有效註冊商標達460萬多件,其中來自177個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商標有67萬多件。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0年,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收繳侵權盜版復制品7.07億件,行政處罰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2500多件。

為推進改革開放,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國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條件、程序、經營、監督、管理和合法權益的保障等作出規定,確定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應當尊重中國國家主權的原則,以及中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平等互利、給予優惠、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等原則,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為更好地體現平等互利和遵循國際通行規則,中國多次對這三部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展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截至2010年底,中國***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710747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1078.58億美元,充分表明中國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的授予、行政權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的法律規範,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關系,遵循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開、有效監督等原則,既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註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壹大批規範行政權力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十分重視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規範,依法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權力。中國制定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基本原則,規範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規定了較為完備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執行程序,建立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賦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制定了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依據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爭議8萬多件。制定了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規範了行政許可制度,並為減少行政許可,明確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同時規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情形下,不設行政許可。

中國重視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規定了各級政府、壹切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為預防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

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幹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經濟法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幹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經濟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壹大批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幹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社會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壹大批規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勞動法,將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察等關系納入調整範圍,確立了中國的基本勞動制度;制定了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對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作了規定,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促進就業和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制定了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會法,並先後兩次進行修訂,確定了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對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規定了勞動者在不同統籌地區就業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中國重視保障特殊群體的權益,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護特殊群體權益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對於保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它通過規範國家的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安全,保障國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壹部統壹的刑法、8個刑法修正案以及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並通過了9個有關刑法規定的法律解釋。

中國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等基本原則。中國刑法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國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概念;規定了刑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並對刑罰的具體運用作出了規定;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十類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責任。

中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實際,適時對刑法進行修改和解釋,不斷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作了比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從寬處理以及非監禁刑執行方式的法律規定;把不支付勞動報酬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壹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進壹步完善了中國刑事法律制度,加強了對人權的保護,體現了中國社會文明的發展和國家民主法治的進步。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規範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訴訟法律制度是規範國家司法活動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非訴訟程序法律制度是規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中國制定了刑事訴訟法,規定壹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並規定了管轄、回避、辯護、證據、強制措施、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證了刑法的正確實施,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國制定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公開審判、兩審終審等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明確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規範了證據制度,規定了第壹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民事審判程序,還對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措施作了明確規定。

中國制定了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萬余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中國制定了仲裁法,規範了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從機構設置上保證了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明確將自願、仲裁獨立、壹裁終局等原則作為仲裁的基本原則,系統規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仲裁各類經濟糾紛50多萬件,案件標的額達到人民幣7000多億元,對於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與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是壹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的性質和基本原則作了規定,國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展。2009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多件,調解成功率在96%以上。為進壹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中國制定了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工作長期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制定為法律。如今,中國***有人民調解組織82萬多個,人民調解員467萬多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國還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涵蓋了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把國家各項工作、社會各個方面納入了法治化軌道,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法律已經成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的重要手段,也為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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