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可分六大類
按照其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托可分成以下六種類型。
證券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托。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和證券組合投資信托等。如國元信托的“蕪湖縣建設投資債權轉讓信托計劃”。
組合投資信托,即根據委托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如中信信托的“國元農業基金壹號信托”。
房地產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托。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如中融信托的“園丁房地產信托貸款項目信托”。
基礎建設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社會(委托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托權證募集信托資金,並由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按經批準的信托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壹種資金信托。如中鐵信托“綠洲13期鳳凰湖國際生態濕地公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信托”。
貸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信托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壹項金融業務。如新華信托的“梨園鎮磚廠村貸款信托”。
風險投資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壹種直接投資方式。如西安信托的“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收益權信托”。
在我國信托業中,使得信托機構的經營狀況發生惡化,不能按信托合同的約定支付信托收益和償還信托資金的原因有三方面:壹是對融資者、承租人、被擔保人的資信情況,項目的技術、經濟和市場情況缺乏必要的調查研究;二是對擔保、抵押、反擔保的各項要件審查不細,核保不嚴,抵押物不實,缺少法律保護措施;三是在政府幹預下產生的非市場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