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企業,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進行經營、管理、運用和處分。
受托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委托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財產和財產權利,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對企業進行投資,並實施管理、使用和處分。
受委托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企業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經營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理財、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
受托承銷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
代理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
托管業務代表。
信用見證、信用調查和經濟咨詢業務。
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上述項目應分別報主管機關批準,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此外,信托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相關規範,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設立的公益信托:
*減輕貧困;
幫助受害者;
幫助殘疾人;
教育、科技、體育、文化和藝術的進步;
醫療保健的進展;
推進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發展其他有益於社會的公共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