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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主體有哪些

我國行政主體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具體如下:

1、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1)國務院;

(2)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3)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4)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5)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壹定的行政職權,比如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6)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1、地方機關與機構分為六類:

(1)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2)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裏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壹樣的。

(3)各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4)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5)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6)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3、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1)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2)授權的事業單位。

(3)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4)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裏必須是授權,僅僅委托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擴展資料

行政機關的職權通常由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分執行與管理兩個方面。在執行方面,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地方行政機關除執行上述法律和決定外,還要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本級代議機關的決議。

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機關管理全國的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而地方行政機關則以管理內政事務為主,不管理外交事務,軍事方面的管理事務也很少。

行政機關在執行和管理的過程中,有權作出行政決策,發布行政命令和行政決定,並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數國家的行政機關實行合議制外,壹般國家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制。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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