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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法律對公民的智力成果權是怎樣規定的?

智力成果權即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創造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利的總稱。我國《民法通則》專門對公民的知識產權作了具體規定。兒童盡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 “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 同時規定: “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力條件。 ” 有特殊天賦的未成年人已具備了成長的優秀潛質,對他們加以特殊的保護和培養。才能使其天賦得以充分發展。對那些經過努力取得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應加以特殊愛護和珍惜,使他們能夠為國家做出更大貢獻。

如果未成年人知識產權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法律保護。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王珊 8 歲,常常自言自語,搞文學創作的爸爸細心地將女兒的話記錄下來,竟然是壹首首小詩,以後王珊又多次將自己的詩詞放在校刊上發表,好幾首兒童詩還得過獎呢 ! 不久,爸爸在書店發現壹本兒童獲獎詩詞選,其中收錄了女兒四篇獲獎作品,於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樣書,出版社卻答復: “ 我們出這樣的書根本就不賺錢,只是為鼓勵兒童寫詩創作。再者妳女兒才 8 歲,要什麽稿酬 ?!” 王珊的爸爸堅持要為女兒爭個明白,訴至法院。

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均規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權,創造作品的公民就是該作品的作者;著作權屬於作者。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王珊作為詩詞的作者,享有著作權,這是公民的權利。公民行使權利不受性別、民族、年齡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經作者王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擅自選用作者王珊的作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支付作者王珊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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