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其他許多不部門法壹樣,是從國外繼受過來的。就知識產權來說,從國外學過來的時間不長,而且始終沒有壹段時間讓我國從容地消化,尤其是知識產權裏面的基礎理論和基本原理,總是被這樣或那樣的事情所驅趕。所以在理論上我們始終沒能真正地消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繼受過程當中道路更曲折更坎坷,比繼受其他法律,如民法、公司法等,引起的問題更多。這即有外在原因,也有內在原因。外在原因主要是來自美國的壓力,也有內在原因。內在原因主要是我們國家知識產權的建立在很長壹段時間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其中很明顯的壹個方面是在學術研究當中壹直沒有壹個正確的地位。既然出理論的地方都出不來,要全社會去重視它就更不可能了。
(二)知識產權本身引起的
知識產權本身是壹個保護、鼓勵創新的制度體系,所以說知識產權與時代發展保持同步是它的基本品格,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知識產權法的自我更新速度比較快。特別是在版權領域,每壹種新技術的出現都首先會先向知識產權法提出挑戰,比如說隨著互聯網的出現,而出現了網絡著作權,博客著作權,對數據庫的保護,域名與商標的沖突等等。只要有種新的技術出現,必然首先在知識產權法裏表現出來,這樣,引起的爭議自然就比較多了。這給我們繼受知識也增加了壹定的那度。
(三)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不完善
(四)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五)我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體系不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