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範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並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