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戶口管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戶籍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將戶籍遷入本市,不包括因復員、畢業、回國、休學、退學等原因原在本市登記的戶籍。
第四條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應當符合本辦法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遷入條件,未參加過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
第五條市公安局是本市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戶籍管理工作。
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負責本市戶籍管理工作。人事、教育、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籍管理實行有條件準入制度。合法固定住所、穩定收入、年齡、學歷、職稱、投資、就業、養老保險等。作為允許遷入本市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依據。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批準引進的人才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其隨* * *居住的父母遷入本市: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2)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和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的人選;
(三)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人、自治區(省)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
(4)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和國家工程項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壹、二等獎的科技成果的主要開發者;
(5)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人員;
(七)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本市緊缺和急需人才;
(八)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件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第八條大中專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壹)通過公開考試在全市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的;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在本市企業就業,並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三)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技校)畢業生在本市就業,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繳納養老保險壹年以上;
(四)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技校)及以上畢業生在本市從事個體經營和自主創業,並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繳納養老保險壹年以上。
第九條在本市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並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落戶:
(壹)購房面積超過90㎡(不含90㎡)的,可以申請本人、配偶及0+65438未婚子女的戶口;
(二)購房面積60㎡以上90㎡以下(含),可申請1人(本人或其配偶或未婚子女)戶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取得房屋產權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兩年以上養老保險費或中央、自治區直屬企業調入本市的在編人員繳納兩年以上養老保險費;
(二)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繳納養老或醫療保險兩年以上;
(三)獲得自治區(省)以上榮譽稱號的;
(四)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第十壹條在本市註冊滿三年或取得區(市)外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證書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投資額度和納稅情況,為下列人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壹)壹次性投資50萬元至500萬元的,可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
(二)壹次性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和股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
第十二條在本市避難滿四年的人員,可以按下列規定申請直系親屬在本市避難: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夫妻投靠落戶;
(2)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退休(職)人員,可申請投靠在本市落戶的子女;
(3)孩子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請隨父母在本市避難,未婚獨生子女隨父母避難,不受年齡限制;
(4)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在本市的祖父母,並落戶。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已轉移安置在本市就業或定居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調動(包括聘用、轉崗、就業)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軍隊轉業、復員幹部的子女,軍隊幹部的隨軍家屬,軍隊幹部的隨軍家屬的子女;
(三)經安置部門批準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義務兵異地安置;
(四)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無軍籍退休職工;
(五)在本市安置的軍隊或地方離休幹部及隨行人員;
(六)根據國家政策應給予特殊照顧的特殊工種和殘疾人員;
(七)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調入或安置到本市就業或定居的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下列戶籍事項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壹)遷入的建制單位人員的戶口;
(二)外國政府駐烏克蘭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住所;
(三)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或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農民工戶籍;
(四)獲得本市戶籍的“榮譽市民”稱號;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戶籍事項。
第十五條市公安局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通報壹次。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應當提出申請,並根據申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經查證當事人有弄虛作假、非法落戶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其戶口。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戶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和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戶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