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號的核心功能是識別案件類型的信息,壹般包括四個因素:
1,年份,壹般指的是收案日期,但與公歷不完全壹致,是司法統計的需要,但2016之後基本壹致;
2、法院代字,指法院的簡化標識,現在壹般是法院的中文簡稱。2016推出全國統壹標準,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每個法院使用唯壹代碼;
3、詞的類型,指案件類型的簡稱,如民國初年、刑初、小學;
4、案件編號,指案件的編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的民事案件類型,按照民事案由規定的分類,包括四十三類:
1.人格權糾紛;
二是婚姻家庭糾紛;
第三,繼承糾紛;
四是不動產登記糾紛;
動詞 (verb的縮寫)產權保護糾紛;
6.所有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8.擔保權益糾紛;
九、占有保護糾紛;
X.合同糾紛;
十壹、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管理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十七、勞動爭議;
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21.與公司有關的爭議;
二十二、合夥糾紛;
23.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24.證券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26.信托糾紛;
27.保險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29.信用證糾紛;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三十壹、選民資格爭議案件;
三十二、宣告失蹤和死亡案件;
三十三、認為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爭議;
三十四、財產無主案件的爭議;
三十五、羈押特別程序案件糾紛;
三十六、監督程序性糾紛;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糾紛;
三十八、停止侵犯知識產權糾紛後再申請訴訟;
三十九、申請保全的爭議;
40.仲裁程序的爭議;
41.海事訴訟特別程序糾紛;
四十二、申請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訴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