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擴展數據:
壹般情況下,服務期內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主動承擔違約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受服務期的約束,也不需要支付任何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