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侵犯財產罪在刑法中稱為,有些簡稱為財產罪。以公私財物為對象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罪。
侵權的客體是財產,包括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如電、氣)、知識產權(如技術成果)、有價證券、動產和不動產。
擴展數據:
客觀方面表現
表現為以暴力或者非暴力、公開或者秘密的方法,侵占公私財物、挪用單位財產,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客觀表現:
壹是利用各種非法的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的財產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犯罪。
二是已經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返還而拒不返還,屬於違法行為,比如侵占。
三是利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而不據為己有的,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第四,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價值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從侵犯財產罪的行為來看,大多數犯罪只能是行為犯,如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等,而不能是不作為犯。但侵占罪說明會代為保管。
百度百科-侵犯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