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案例分析1:李、張、劉* * *律師成立律師事務所。由於業務發展的需要,

案例分析1:李、張、劉* * *律師成立律師事務所。由於業務發展的需要,

(1)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2)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本案中,王從事會計工作多年,業務能力過硬。某律師事務所沒有為他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沒有為他提供專項培訓費;王與某律師事務所未就競業禁止條款達成壹致。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某律師事務所與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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