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我想申請壹些新實用新型專利,不要代理,都需要哪些遞交文件?

我想申請壹些新實用新型專利,不要代理,都需要哪些遞交文件?

妳是第壹次申請,有不需要代理,這幾欄都可以不用謝。建議自己看壹下審查指南,具體的文件要求裏面都很詳細!

請求書

4.1.1發明名稱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和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壹致。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壹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4.1.2發明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不作審查。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例如不得寫成“××課題組”等。發明人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個發明人的,應當自左向右順序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壹欄所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後面註明“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請求提出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單行本、專利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其姓名,並在相應位置註明“請求不公布姓名”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後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由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聲明,但是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後才提出該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外國發明人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於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

4.1.3申請人

4.1.3.1申請人是本國人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

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壹般情況下不作資格審查。申請人是個人的,可以推定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該個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根據專利申請的內容判斷申請人的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可以推定該發明是職務發明,該單位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該單位的申請人資格明顯有疑義的,例如填寫的單位是××大學科研處或者××研究所××課題組,才需要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請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聲明自己具有資格並提交證明文件的,可視為申請人具備資格。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法人證書或者有效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均視為有效的證明文件。填寫的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人資格,需要更換申請人的,應當由更換後的申請人辦理補正手續,提交補正書及更換前、後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更換申請人聲明。

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填寫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個人的,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請求書中填寫的單位名稱應當與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單位名稱壹致。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4.1.3.2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註冊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壹) 項或者第(二) 項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壹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後,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註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壹: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 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細則33(3)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以註冊地來確定) 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壹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於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於該地區。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於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於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

4.1.3.3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同申請

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同申請專利的,本國申請人適用本章第4.1.3.1節的規定,外國申請人適用本章第4.1.3.2節的規定。

細則4.2

4.1.4聯系人

申請人是單位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填寫聯系人,聯系人是代替該單位接收專利局所發信函的收件人。聯系人應當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審查員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證明。申請人為個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專利局所發信函的,也可以填寫聯系人。聯系人只能填寫壹人。填寫聯系人的,還需要同時填寫聯系人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

細則15.4

4.1.5代表人

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本指南另有規定或請求書中另有聲明外,以第壹署名申請人為代表人。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所聲明的代表人應當是申請人之壹。除直接涉及***有權利的手續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體申請人辦理在專利局的其他手續。直接涉及***有權利的手續包括:提出專利申請,委托專利代理,轉讓專利申請權、優先權或者專利權,撤回專利申請,撤回優先權要求,放棄專利權等。直接涉及***有權利的手續應當由全體權利人簽字或者蓋章。

法19細則16(4)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成立。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全稱,並且要與加蓋在申請文件中的專利代理機構公章上的名稱壹致,不得使用簡稱或者縮寫。請求書中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機構代碼。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在合法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並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人員。在請求書中,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其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壹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

法26.2細則16

4.1.7地 址

請求書中的地址(包括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聯系人的地址) 應當符合郵件能夠迅速、準確投遞的要求。本國的地址應當包括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以及省(自治區)、市(自治州)、區、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或者省(自治區)、縣(自治縣)、鎮(鄉)、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或者直轄市、區、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有郵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郵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單位名稱,但單位名稱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僅填寫××省××大學。外國的地址應當註明國別、市(縣、州),並附具外文詳細地址。

7.2說明書

初步審查中,對說明書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壹款至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審查。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節的規定。

法26.3 細則17.1及.2 細則17.1(3) 細則17.1(4) 細則17.1(5) 細則17.3 細則40 細則121.2

說明書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2)說明書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說明書還應當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實用新型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等五個部分,並且在每個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3)說明書中實用新型內容部分應當描述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對照背景技術寫明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並且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的情形。

(4) 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用新型內容應當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應技術方案的表述相壹致。

(5) 說明書中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並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附圖不止壹幅的,應當對所有附圖作出圖面說明。

(6) 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至少應給出壹個實現該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並且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7) 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用技術術語準確地表達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並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壹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8)說明書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包括流程圖、方框圖、曲線圖、相圖等,它們只可以作為說明書的附圖。

(9)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說明書缺少相應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取消說明書文字部分的附圖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交相應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申請人取消相應附圖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10) 說明書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7.3說明書附圖

附圖是說明書的壹個組成部分。附圖的作用在於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地理解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因此,說明書附圖應該清楚地反映實用新型的內容。

細則121.1 細則18.1 細則121.3 細則18.2 細則17.5 細則121.2 法26.4 細則19.1細則20.2及21.1 細則20.3及22.1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五款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對說明書附圖進行審查。說明書附圖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附圖不得使用工程藍圖、照片。

(2)附圖應當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並不得著色和塗改;附圖的周圍不得有與圖無關的框線。

(3)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用圖1、圖2等表示,並應當標註在相應附圖的正下方。

(4)附圖應當盡量豎向繪制在圖紙上,彼此明顯分開。當零件橫向尺寸明顯大於豎向尺寸必須水平布置時,應當將附圖的頂部置於圖紙的左邊。壹頁圖紙上有兩幅以上的附圖,且有壹幅已經水平布置時,該頁上其他附圖也應當水平布置。

 (5)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以能夠滿足復印、掃描的要求為準。

(6) 壹件專利申請有多幅附圖時,在用於表示同壹實施方式的各附圖中,表示同壹組成部分(同壹技術特征或者同壹對象) 的附圖標記應當壹致。說明書中與附圖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圖標記應當表示同壹組成部分。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7)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得含有其他的註釋;詞語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以在其後的括號裏註明原文。

(8) 結構框圖、邏輯框圖、工藝流程圖應當在其框內給出必要的文字和符號。

(9) 同壹幅附圖中應當采用相同比例繪制,為清楚顯示其中某壹組成部分時可增加壹幅局部放大圖。

(10) 說明書附圖中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不得僅有表示現有技術的附圖,也不得僅有表示產品效果、性能的附圖,例如溫度變化曲線圖等。

(11) 說明書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7.4權利要求書

初步審查中,對權利要求書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節的規定。

權利要求書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2)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3)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除必須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應寫明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4)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的限定,其撰寫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與獨立權利要求壹致的主題名稱,限定部分寫明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細則21.3 法26.4細則19.1法26.4法26.4 法26.4細則19.1 細則19.2細則19.3 細則19.4 細則22.2 細則121.2 細則23.1 細則23.2

(5)壹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壹個獨立權利要求,並應寫在同壹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6)在權利要求中作出記載但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內容應當補入說明書中。

(7)權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產生技術效果的特征。

(8)權利要求中壹般不得含有用圖形表達的技術特征。

(9)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實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單純描述實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壹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在說明書中有充分說明時,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實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許的。

(10)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術概念模糊或含義不確定的用語。

(11)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與技術方案的內容無關的詞句,例如“請求保護該專利的生產、銷售權”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此外,權利要求書還應當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1) 每壹項權利要求僅允許在權利要求的結尾處使用句號;壹項權利要求可以用壹個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壹個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處只可用分號或逗號,必要時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給出其排序的序號。

(2)權利要求書不得加標題。

(3)權利要求書中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4)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插圖,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5)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號括起來,並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面,權利要求中使用的附圖標記,應當與說明書附圖標記壹致。

(6)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壹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被另壹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即在後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7) 權利要求書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7.5說明書摘要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說明書摘要進行審查。說明書摘要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摘要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應當寫明反映該實用新型相對於背景技術在形狀和構造上作出改進的技術特征,不得寫成廣告或者單純功能性的產品介紹。

(2)摘要不得用實用新型名稱作為標題。

(3)摘要可以有化學式或數學式。

(4)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 不得超過300個字。

(5) 說明書摘要應當有摘要附圖,申請人應當提交壹幅從說明書附圖中選出的能夠反映技術方案的附圖作為摘要附圖。

  • 上一篇: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哪些問題?企業對境外投資的風險要如何防範
  • 下一篇:知識產權保護博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