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不甚完備。如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是否屬於《擔保法》第79條規定的可以轉讓的權利不確定;“專利權”這壹術語在《擔保法》和《專利法》中是否包括許可使用權不確定;是否能對專利許可使用權進行質押登記不清楚;《著作權實施細則》中也缺乏關於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權的質押登記規定等。
二是知識產權價值不易確定。知識產權質押最重要的環節是知識產權的評估,但我國欠缺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執業主體對行政機關依附性強而造成能力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差影響了評估質量,評估缺乏統壹的標準及規則而影響了評估的結果。同時,其價值評估不僅存在評估方法上的差異,而且還存在對產品市場估計的差異。
三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問題。鑒於知識產權融資存在較大風險,西方大部分商業銀行均采取了謹慎的操作態度,即由專業貸款機構、風險投資者或投資商以取得股權的形式參與知識產權融資業務。我國盡管在知識產權法律現代化方面進步很大,但國家對適用於知識產權擔保的擔保法律制度並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現存的我國法律即使在處理壹般動產的擔保權益方面都還有欠缺。
四是銀行駕馭知識產權質押的能力不夠成熟。國內壹些銀行對企業靜態資產擔保較為重視,但對具有無形資產特征的知識產權擔保形式缺乏了解。傳統的銀行貸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擔保或有形資產擔保,但由於知識產權質押並無擔保物的可轉換性,而是知識產權擔保品的未來的現金流入。這讓銀行感到有較大的不穩定性,易產生風險。因此,國內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較少,更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
五是知識產權變現的可能性不易預測。同傳統的擔保貸款相比,知識產權的流動性不及不動產,因而處分就相應地困難。特別是在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意識普遍不高、知識產權轉讓市場小的情況下,知識產權的變現尤顯困難。
要有效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亟須從完善法律體系和價值評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體建議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現代擔保物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建立現代擔保物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可抵押、擔保、質押等做出明確規定,為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操作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的關鍵環節,在這方面應註意兩點,壹是要合理確定評估人員,組成由商標、專利、著作權領域的專家學者、各行業或商業界代表,資產評估師、律師、會計師及相關管理機構參加的評估組進行評估;二是要在評估人員產生後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因評估人員過錯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要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為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推廣,降低銀行承擔的風險,政府部門應專項撥款,建立風險補償基金,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銀行壹定風險補償,在確認貸款無法償還或者無法全部回收時,彌補銀行的部分損失,這有利於提高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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