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我壹天工作12個小時,已經三個月了,沒有加班費,現在想把加班費要回來,可以嗎

我壹天工作12個小時,已經三個月了,沒有加班費,現在想把加班費要回來,可以嗎

妳的問題很復雜,而且說的不太詳細,只能先撿要點跟妳說說:

壹、勞動合同壹旦簽署,其有效與否不是由公司單方面說了算的,即便是勞動合同文本無效,由於妳為公司工作並領取報酬,已經構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也應當參照勞動合同法來處理;

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必須先取得勞動者的同意,並且每日加班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要支付加班費,不給加班費的,除了要補足拖欠的加班費以外,還要額外支付50-100%的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有強迫加班,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非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四、雖然法律規定對妳有利,但是妳要收集證據證明妳所說的加班以及不支付加班工資等關鍵事實,這往往是很難的,特別是和老板鬧僵了以後。所以建議妳先低調搜集證據,等有把握了再提出要求,甚至是勞動仲裁。

五、關於肖像權,並不會因為妳在影樓工作,並且同意拍攝照片就進而推定妳無償授予了影樓使用妳肖像進行商業活動的權利。如果影樓不能提供與妳之間就使用妳的肖像權達成的協議,並且支付過報酬的相關證明,那麽從法律上他們就是侵犯妳肖像權,妳有權提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等請求,法院多半也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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