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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二次供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向用戶供應的供水形式。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市水務、建設、規劃、房產、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實行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建設、水務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蓄水池(箱)容積、管徑、水泵等。能滿足用戶的需求,便於維護和清洗。水庫周邊10米範圍內不得有滲坑、堆放垃圾等汙染源,水池周邊2米範圍內不得有排汙管道和汙染物;

(二)池壁牢固、平整、無滲漏,池(箱)應密封加鎖,排氣孔有防止蚊蟲和異物進入的裝置;

(三)蓄水池進洞的位置應高於地面20厘米,並有防止雨雪滲漏的設施,通風管道應加裝防護罩;

(四)儲水設備結構合理,無死水區,泵房和儲水箱分開建設;

(五)排水管應設置在水箱底部,溢流管和排水管均不得直接與排水設施連接;

(六)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符合國家衛生和質量標準。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接。因特殊需要確需直接連接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並設置無壓水箱。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或者占用二次供水設施。第十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第十壹條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規範。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其授權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衛生管理和維護,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二次供水水箱、水池的數量、規格、結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企業備案;

(二)建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設施的衛生管理,按要求對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三)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單位按季度進行水質檢測;

(四)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於壹次,並如實記錄清洗消毒情況;當水質出現異常時,應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當水質受到汙染或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並向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和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並經過衛生知識培訓。

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傷寒、痢疾、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二次供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器具、清洗劑、除垢劑和消毒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汙染。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二次供水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時,可以查封造成二次供水汙染事故的設施;責令立即停止供水並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汙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第十六條二次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衛生制度不健全,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二)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和管理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上崗,或者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者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水和管理的;

(三)未按規定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設施的;

(四)水汙染事故不及時報告的;

(五)拒絕衛生監督監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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