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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文化鮮明的象征性標誌

奧林匹克標誌,由五個奧林匹克環組成,可以是壹種顏色或幾種顏色。若用彩色,五環的顏色規定為藍、黃、黑、綠、紅,環從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藍、黑、紅環,下面是黃、綠環。《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五環"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征,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標誌,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將其用於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

奧林匹克會旗和標誌的顏色,系顧拜旦以它們能概括各會員國國旗的顏色而選定的。但以後對這五種顏色又有其他解釋。1979年國際奧委會出版的《奧林匹克評論》(第四十期)強調,會旗和五個環的含義是:象征五大洲的團結以及全世界的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聚壹堂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產權屬於國際奧委會專有。國際奧委會可采取壹切適當措施使奧林匹克標誌、旗、格言和會歌在各國和國際上獲得法律保護。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和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保障和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人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先後頒布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令第85號發布)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02年2月4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45號發布)。當今世界上流傳最廣的標誌要數奧林匹克五環了,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它已成為奧林匹克精神與文化的形象代表,五環“轉”到哪裏,奧林匹克運動就在哪裏生根開花。說起五環的來歷,曾經有過這樣壹個有趣的故事。1936年第11屆柏林奧運會第壹次舉行火炬傳遞活動,火炬的傳遞路線自奧林匹亞開始,從希臘北部出境,沿多瑙河穿過奧地利,最後進入德國。

為了烘托這壹具有象征意義的活動,奧運會組委會主席卡爾?迪姆及其同事幾乎完全按照古奧運會的情景來布置沿途經過的古希臘遺址。火炬到達德爾菲帕那薩斯山的古代運動場時要舉行壹個特別儀式,這時,迪姆突發奇想,在壹個高約3英尺的長方形石頭的四面設計並刻上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五環標誌,放在了古運動場的起跑線壹端。儀式結束後,火炬繼續北上,而這塊作為道具的石頭卻被留在了古運動場。由於極少有人知道這塊刻有五環標誌石頭(後被稱做“迪姆之石”)的真實身份,此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它被當做了“有3000年歷史的古代奧運會遺跡”。這個以訛傳訛的錯誤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被德爾菲的希臘官員指出。1972年5月,這個假文物被送到德爾菲的另壹個地方——古羅馬廣場入口處。事實上,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五環標誌出自現代奧運會創始人顧拜旦之手。顧拜旦認為奧林匹克運動應該有自己的標誌,這個念頭在他的腦海裏盤桓已久。1913年,他終於構思設計了五環標誌和以白色為底印有五環的奧林匹克旗,打算在國際奧委會成立20周年之際推出這個標誌。1914年6月15日~23日,國際奧委會在法國巴黎索邦學院舉行代表大會,同時慶祝國際奧委會成立20周年。在紀念大會上,顧拜旦興致勃勃地拿出自己設計的五環標誌和壹面印著五環的旗幟向大家展示,並建議將它們作為奧林匹克運動的標誌。聽了顧拜旦對五環標誌的說明後,會議確定將奧林匹克五環和奧林匹克旗作為奧林匹克標誌。奧林匹克五環標誌由5個奧林匹克環從左至右套接而成,可以是單色,也可以是藍、黃、黑、綠、紅5種顏色。最初的解釋是五種顏色代表各國國旗的顏色,後來又將5個不同顏色的圓環解釋為五大洲的象征。奧運會會旗,3米長,2米寬,以白色為底,象征純潔。藍、黃、黑、綠、紅五環,環環相扣。1914年,在巴黎舉行的奧林匹克大會首次懸掛了奧林匹克旗。1920年,奧林匹克旗第壹次飄揚在安特衛普夏季奧運會體育場。

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當前,保險欺詐案件多發、形式多樣,應突出重點懲治的原則,將“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這些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保險欺詐行為列為反欺詐重點。監管部門應加大重大欺詐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對在案件管理和風險防範中有責任的,嚴格按照保監會《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險機構應以防範欺詐風險為導向,突出重點、積極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欺詐,堅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內部發生的欺詐,要在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及時完善內控制度,積極開展欺詐風險警示教育。行業協會應探索重點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享機制,適時研究開發反欺詐信息***享平臺。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單位要分清輕重緩急,循序漸進地推動反欺詐工作“三步走”:今年從夯實基礎入手,建立體系、健全制度、加強宣傳;明年將以信息***享、執法協作為重點,著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壹體的反欺詐工作體系。今年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反保險欺詐工作任務比較多,各單位壹定要抓緊落實。

法律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保障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是指:

(壹)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

(四)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徽記、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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