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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與知識產權有何關聯

1988年漢城奧運會上,奧運標識等知識產權開始被用於商業用途。與此同時,國際奧組委會同世界各國壹道大力開展奧運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幕正式拉開。1996年,亞特蘭大奧組委成立了專門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維權救濟和市場調研中心,采用各種手段廣泛調研和獲取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侵權信息,壹旦發現侵權行為,根據侵權危害程度采取不同保護措施,包括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訴訟賠償等;同時,亞特蘭大奧組委在傳統媒體上宣傳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和信息。在1996年成功舉辦亞特蘭大奧運會後,美國國會於1998年對其原有的業余體育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成為《奧林匹克與業余體育法》。

悉尼奧組委則與澳大利亞立法會頒布了相關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賦予了奧林匹克組委會使用或許可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權利。北京則在獲得2008年奧運會舉辦權之後,隨即印發實施《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並在次年由國務院發布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2年倫敦奧運會期間,英國工作人員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非法盜用奧運標誌的檢查。2016年裏約熱內盧奧組委禁止使用與奧運會官方術語和表達類似的表述以及相關標誌,並授權巴西聯邦特工來調查和打擊侵犯奧運標誌權利的行為。

盡管各承辦國對於奧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各不相同,但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卻是不斷增強的,也正因為此,現代奧運會的秩序才得以保持,為運動員實現“更快、更高、更強”提供了充實的資金及穩固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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