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奧組委則與澳大利亞立法會頒布了相關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賦予了奧林匹克組委會使用或許可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權利。北京則在獲得2008年奧運會舉辦權之後,隨即印發實施《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並在次年由國務院發布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12年倫敦奧運會期間,英國工作人員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非法盜用奧運標誌的檢查。2016年裏約熱內盧奧組委禁止使用與奧運會官方術語和表達類似的表述以及相關標誌,並授權巴西聯邦特工來調查和打擊侵犯奧運標誌權利的行為。
盡管各承辦國對於奧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各不相同,但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卻是不斷增強的,也正因為此,現代奧運會的秩序才得以保持,為運動員實現“更快、更高、更強”提供了充實的資金及穩固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