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點
(1)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也是特殊的復議程序。
為什麽說復審和無效宣告也是特別復議程序?復審很好理解,就是對駁回決定的重新審查,復審是廣義的復議。那為什麽無效程序又叫廣義的復議呢?無效程序是雙方當事人的程序,怎麽能說是再審呢?答案是肯定的。復審是對駁回具體行政行為的復審,無效是對授權行為的復審,看被授予的專利權是正確的還是不正確的。如果不正確,則無效或部分無效。但這種復審並不是由知識產權局自己發起的,而是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發起的,往往是侵權程序中的被控侵權人。正是因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與普通的復議或復審程序有顯著區別,才出現了壹方當事人。所以專利法稱之為無效程序。在各國的專利制度中,都有授權後對被授予的專利權進行復審的制度,只是名稱不同。有的國家稱之為撤銷程序,有的國家稱之為無效程序。但不管叫什麽,其實質都是對授權行為的重新審查,即審查的對象是專利局的授權行為,而不是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所以即使有第三方,也不應該認為是民事程序,而是行政程序。在日本的專利法課程中,將無效程序稱為“專利無效審查”,將審查稱為“專利駁回審查”也是合理的(註)。因此,雖然無效程序中存在第三人,但仍應認為是對授權行為的重新審查,即仍是廣義的復議。
(2)復議決定、復審決定、無效決定要經過司法審查。
即三個決定都是行政決定,並不是最終的行政決定。在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需要經過後續司法機關的審查,以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錯誤行為的損害。因為通常行政活動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優先,而司法機關的價值取向更傾向於公平。所以行政機關做的快,到了法院有時候會打很長的官司。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現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復審委員會維持的復審決定或者宣告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該決定後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也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在接受法院的劃分時
在這壹點上,三個程序是相同的。
(3)特殊情況下的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也應適用國家復議法。
這是基於審查無效程序是相對於國家復議制度而言的壹種特殊的復議制度。專利復審和無效宣告制度是由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所以國家行政復議法不能直接適用。正因為如此,專利法中關於審查與無效宣告制度的規定,相對於國家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應該屬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根據準據法的規則,當“特別法”有明確規定時,應先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沒有明確界定時,仍應適用“普通法”。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沒有規定的,仍應當適用國家行政復議法。審查或無效程序不是壹個自足的封閉程序。如果專利法沒有規定復審請求不予受理,給申請人提供了什麽樣的救濟程序。或者當無效請求不被接受時,向無效請求者提供何種救濟程序。但《國家行政復議法》第19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壹種是“先復議後起訴”的情況。即不允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先復議。復審和無效宣告屬於這種前置程序,不經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如復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無效請求,當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國家行政復議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復議機關以程序性理由剝奪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所以行政復議法規定,這種情況可以獲得司法救濟。事實上,多年來,復核委員會出庭的情況並不少見。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審查和無效宣告程序也應適用國家行政復議法。
(4)復議程序也是專利審查制度的壹部分。
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是專利審查程序的壹部分,在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都有明確規定,不會有異議。雖然復議制度沒有進入流程,但是行政復議程序是專利審查制度的壹部分嗎?專利法、細則和審查指南都沒有規定。但是沒有規定並不意味著復議制度不是專利審查制度的壹部分。專利制度不是壹個封閉自足的體系,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也不可能窮盡所有涉及專利的制度。應當認為,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復議制度雖然被置於專利審查程序之外,但仍然是專利審查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國的制度和日本的相似。日本專利法中涉及復議制度的條款有三條,明顯涉及專利審查程序。因此,在中國和日本,行政復議(日本稱為行政不服)制度相當於初步審查和過程的“小審查”,在日本更為明顯。也就是說,根據日本專利法,壹審駁回不進入審查,而是復議。因此,復議程序應與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壹樣,被視為專利審查制度中的壹項重要救濟措施。
程序。此外,審理復議案件還應當適用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的規定。在準據法上與復審和無效的唯壹區別是,適用的條款往往不同。由於復審和無效宣告大多涉及專利申請的實質性問題,適用的條款往往是那些涉及可專利性的條款。但復議多是處理程序性問題,適用的法律多是程序法。因此,專利復議制度也是專利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差異
(1)其成立的法律依據不同。
復審和無效宣告制度是《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規定的程序。即根據專利法建立專利復審和無效宣告制度。也就是說,國家行政復議法並不直接適用於專利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雖然審查和無效也是廣義的復議制度,但相對於國家行政復議法,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在適用法律的順序上,應當采用專利法優先適用規則、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專利復議制度不是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建立的,而是根據國家行政復議法建立的。因此,在程序法的適用上,直接適用國家行政復議法。也就是說,它們成立的法律依據不同,程序上適用的法律和秩序也不同。
(2)審理案件的技術內容不同。
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復檢是對駁回決定的重新審查,除了初審中的駁回,必然涉及非常專業的技術問題,有技術背景的復檢委員會要處理復檢案件,無效案件也是如此。而復議案件多是程序性問題,即使涉及實體性問題,也是非常明顯的實體性問題,不需要專門的技術人員來審理。
(3)主體的名稱不同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由知識產權局設立,但專利審查業務的法律地位高於知識產權局。即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應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復審程序),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授權決定也應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無效程序)。自1985專利法實施以來,專利法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兩個問題上以機關法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壹是作出復審和無效宣告決定,二是出庭應訴,以專利復審委員會本身的名義。況且專利復審委員會現在是民事主體中的機關法人。所以它做了壹個決定,當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復議程序不同。法律事務辦公室是知識產權局的壹個辦公室。不可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復議決定,只能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在應訴過程中,也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
(4)不同形式的責任。
審查或無效決定的內容是知識產權局的駁回或授權,這兩種行為都是基於技術判斷。因此,撤銷駁回決定或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知識產權局不承擔駁回錯誤或者授權錯誤的“行政違法”責任,更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這是世界各國專利制度的相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