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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可以做融資租賃嗎

(以下純屬手碼,歡迎交流)這個融資租賃能不能做的問題實際上是要看融資租賃公司的謹慎程度,實操中不少商租也進行了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操作,如北京文科租賃在這方面便是領頭羊,當地政府鼎力支持,說他們這個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那就過於片面了。

首先,無形融資租賃滿足壹般融資租賃的外觀,由承租人出賣其所有的無形資產,在無形資產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局等)登記轉讓給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所有權後再進行許可承租人使用。同時在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的保管、租賃物的侵權責任等等規定與壹般融資租賃外觀趨於壹致。

其次,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關於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規定寥寥無幾,僅有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也已經於2018年予以廢止,《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壹)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壹)、(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壹。

這個“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壹”對於無形資產融資租賃來說是好是壞因人而異,有人欣喜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有了法律層面的規定,有人也無奈於二分之壹的限制;當然廢止了則應當理解為對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松綁,不必拘泥於二分之壹的限制,其次法無禁止可為,最終的落腳點始終的在於風控措施的擔保上,通過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作為抓手,做到風險可控便可。

最後,參考域外法律體系,日本軟件類型的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比較普遍,無需附著在其他載體上面,但是涉及的是不單單是融資租賃合同及(即《租賃標準合同》),還有壹個《程序租賃標準合同》 ,兩份合同在租賃物使用、歸還、清算以及瑕疵擔保等方面的規定各有分工,為日本租賃業協會同壹制定的,由此可見無形融資租賃並非壹棒子打死。

壹言以蔽之,無形資產融資租賃能不能做,如何做還是得看具體租賃公司的審慎程度,做好融資租賃合同的表象,風控措施做足,實際訴訟如何認定還是得看法官個人對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認可程度,畢竟相關規定幾乎為空白,僅能靠合同法分則以及司法解釋進行判決。同時要做好最終被認定為借貸關系的心理準備,被認定為借貸關系的話手續費收取就於理不符了,無形資產融資租賃風險還是相當大的,如何權衡就看評審委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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