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權公約。
第1條締約國承諾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塑和雕塑的作者和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護。
第二
(1)任何締約國國民發表的作品和在該國首先發表的作品,在其他締約國應享有與其他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首先發表的作品同樣的保護,以及本公約所給予的保護。
(2)任何締約國國民未發表的作品在其他締約國應享有與該另壹締約國國民未發表的作品同樣的保護,以及本公約所給予的保護。
(3)為實施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均可根據其本身的法律,將任何在該國定居的人視為其國民。
文章
(1)任何締約國履行其國內法所要求的手續,例如提交樣品、登記、刊登通知、辦理公證文件、付費或在該國制作和出版,作為版權保護的條件,對於受本公約保護並在該國境外首次出版且其作者不是其國民的所有作品,只要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的作品的各卷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出版,即應視為滿足上述要求。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的年份等。,而且標註的方式和位置要讓人註意到版權的要求。
(2)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應妨礙任何締約國要求履行手續或其他條件,以獲得和享有首先在其本國出版的作品或其國民在任何地方出版的作品的版權。
(3)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應阻止任何締約國作出以下規定:任何請求司法協助的人必須在起訴時履行程序性要求,如檢察官必須通過自己的辯護人出庭,或檢察官應將有爭議的作品送交法院或行政當局,或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未能滿足上述程序要求不影響版權的效力,並且如果這種要求不是對請求版權保護的國家的國民提出的,這種要求也不得強加於另壹締約國的國民。
(4)締約國應采取法律措施保護其他締約國國民未發表的作品,無需辦理手續。
(5)如果壹締約國允許壹個以上的版權保護期,而第壹個保護期長於第四條規定的最短保護期之壹,則對於第二個或以後的版權保護期,該締約國無須執行本條第(1)款的規定。
第四條
(1)根據第二條和本條的規定,作品的版權保護期應由請求對作品進行版權保護的締約國的法律規定。
(2)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其保護期不得少於作者生前及其死後25年。但是,如果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任何締約國已規定某類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的某壹時期,則該締約國有權維持其規定,並可將其擴大到其他類作品。對於所有這些類型的作品,版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不得少於25年。
2.如果保護期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尚未根據作者的壹生確定,任何締約國有權從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或發表前登記之日起計算版權保護期,只要版權保護期從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或發表前登記之日起不少於25年。
C.如果締約國的法律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連續的保護期,則第壹個保護期不得短於本款A項和B項中規定的最短期限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