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所界定的知識產權範圍如下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人們在壹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裏的壹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的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的51個國家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爾摩會議將兩國際機構合並,簽訂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擴展資料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職責
為了實現第三條所述宗旨,本組織通過其適當機構,並根據各聯盟的權限:
(Ⅰ)促進發展旨在便利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協調各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措施;
(Ⅱ)執行巴黎聯盟、與該聯盟有聯系的各專門聯盟以及伯爾尼聯盟的行政任務;
(Ⅲ)可以同意擔任或參加任何其他旨在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的行政事務。
(Ⅳ)鼓勵締結旨在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
(Ⅴ)對於在知識產權方面請求法律--技術援助的國家給予合作;
(Ⅵ)收集並傳播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情報,從事並促進這方面的研究,並公布這些研究的成果;
(Ⅶ)維持有助於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服務,在適當情況下,提供服務工作單位名冊,並發表這種名冊的材料;
(Ⅷ)采取壹切其他的適當行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