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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以下怎麽辦?

1.根據《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對這壹罪名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如何理解「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根據該解釋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關於“銷售數額”和“明知”,根據《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銷售數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取得的、應得的全部違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明知”:(壹)明知其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替換、覆蓋;(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且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同類商品的;(三)偽造、變造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文件或者明知該文件是偽造、變造的;(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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