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會同市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武漢化工區的土地使用依法實施管理;
(四)按照規定權限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五)負責武漢化工區內城鄉建設、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科技、環保、安全生產、國有資產、教育、民政、衛生和計生、財政等行政管理工作;
(六)負責武漢化工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設在武漢化工區內的派出機構;協調海關、檢驗檢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武漢化工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負責武漢化工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等應急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五條 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在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總量內,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合理配備和有效使用人員編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制度等方式,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用編機制。
市公安、稅務等部門在武漢化工區設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部門法定職責賦予派出機構相應的行政管理權限。派出機構接受上級派出機關的領導和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的指導、協調。第六條 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相關區域和行業規劃等要求,按照石化行業產業特點和建設壹流生態化工園區的目標,制訂武漢化工區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 武漢化工區土地整理儲備機構受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委托,負責武漢化工區內的土地整理儲備和供應工作。在業務方面接受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的統籌和協調,並接受市國土規劃等部門的監督。第八條 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應當制訂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流動、評價等制度,支持區內單位根據需要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並在創新創業扶持、人口管理、未成年子女教育、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第九條 武漢化工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工業生態的發展理念,利用良好的山水自然資源,構建高標準的自然生態防護體系, 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和生活方式,推動園區經濟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第十條 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應用先進的物聯網技術打造現代化倉儲和運輸平臺,開發建設化工物流中心和化工交易平臺,促進化工港口物流區建設。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武漢化工區設立化工新技術研發中心、大型企業研發中心、產學研基地,建設化工測試中心、檢測機構等高端服務平臺,為企業生產和科研活動提供支持。
鼓勵在武漢化工區設立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孵化基地等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場地、設備、資金、市場推廣等創業服務。經國家、省、市認定的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在武漢化工區內鼓勵知識產權的創造與運用,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企業發展環境。第十二條 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以及外(含港、澳、臺)商投資產業有關指導目錄的規定,在武漢化工區投資各類化工、公用工程和產業配套等項目。鼓勵社會資本依法采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
武漢化工區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投資,支持區內企業協作發展、技術改造以及發展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