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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需要登記才能設立的權利包括哪些

我們知道物權變動需要滿足壹定的要件,很多時候需要辦理登記,但是又不是所有的無權變動都需要辦理登記,因此很多人搞不懂什麽情況下才需要去辦理登記。下面就帶大家壹起來看壹下物權法中需要登記才能設立的權利包括哪些?

壹、物權法中需要登記才能設立的權利包括哪些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來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自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知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道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知識產權的質押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才能使得質權生效。

(6)應收賬款的質押,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條件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發生、變更和消滅,物權發生從自物權人看,即為物權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基於法律行為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不動產變動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契約和不動產物權拋棄,既為法律行為之壹種,自然離不開意思表示這壹要素,沒有意思表示,物權變動即難以發生。在物權契約之情形,根據債權形式主義,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物權變動乃雙方當事人債權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意思表示壹致,加上不動產物權登記,即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無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轉讓的債權合同難以成立,物權變動無由發生。在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情形,盡管此系單獨行為,也必須為拋棄的意思表示,否則不生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效力。

(2)須有不動產物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手段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所謂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登記使當事人之間的物上法律關系明確,具有權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義法制下,登記被采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稱為登記要件主義。如不登記,當事人縱訂有契約,在法律上仍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不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事項,縱在實體上存在著由於登記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效力。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房產權利的變動應當登記。《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物權法(草案)》第九條第壹款也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法律也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並實行登記的強制主義。

(3)須以書面作成。

不動產價值巨大,其物權的移轉或設定,關系當事人利益較大,當事人各方都應謹慎從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交易,以杜絕糾紛。書面形式可以促使當事人締約時審慎衡酌,避免輕率決定,並作為證據保存,同時也便於登記實務上的操作,提高登記的正確性,確保登記簿所公示的權利狀態與事實上所應存在的實質及終局法律關系完全相符。關於不動產物權拋棄等單獨行為應否以書面為之,我認為,不動產物權拋棄等單獨行為同樣攸關當事人之民事權益,為示慎重,宜以書面為之。另外,法院判決可以代替書面形式,在未訂立書面契約的情況下,買受人或權利人可直接起訴出賣人或因約定而負有義務之人辦理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移轉或設定登記,在取得出賣人或該義務人應協助辦理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移轉或設定的勝訴生效判決後,即可持此項判決單獨請求物權變動登記,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效力

三、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什麽時候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

1、合同簽訂時合同即生效,但是物權並未發生轉移,因為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動產應交付。而交付的種類中有壹種為指示交付,即所有權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為。所以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後指示交付完成,此時所有權才轉移。

2、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以上就是整理的物權法中需要登記才能設立的權利包括哪些的相內容,綜上所述,其實不動產物權設立原則上需要等級,當然會有例外,而動產物權設立壹般不需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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